國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法定財產制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夫妻共有財產制,另一種是夫妻分別財產制。

歐洲大陸多數國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這些國家認為婚姻對財產權利有直接的影響,結婚被認為是創造了一個共同的基金,夫妻雙方對這個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的情況又有所不同,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的范圍只包括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不僅包括夫妻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而且還包括他們婚前所得的財產。

在英國和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夫妻分別財產制,這種制度認為,婚姻不應當對財產權利產生影響,夫妻雙方不僅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也歸各自所有。

美國的情況比較特殊。它是一個兩種制度并存的國家。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愛達荷、路易斯安那、內華達、新墨西哥、德克薩斯、華盛頓和威斯康星9個州、波多黎各和關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其余41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維爾京群島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具體可概括為:1、夫妻雙方對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一方 未經別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共同財產;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對遺產享有所有權。3、配偶一方個人債務,不能使用共同財產清償。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約的形式確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婚姻財產關系制度。在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大致有兩種模式:

一是限制(選擇)式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其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

二是任意(獨創)式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