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王某與他人打官司,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地執行,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沒想到官司部分敗訴,對方以“保全申請錯誤”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對該院首例財產保全有誤引發的損害賠償案進行了宣判。

20016月,王某以趙某違反租賃合同為由訴至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要求趙某給付拖欠租金、賠償滯納金、違約金,合計7萬余元,并申請保全了趙某所有的價值六萬余元的服裝。該案歷時五年經兩級法院七次審理,判決被告趙某給付租金及滯納金6200元且已生效。

2006年趙某起訴王某,要求其賠償因錯誤申請保全導致法院查封趙某服裝的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不僅要對其要求給付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這一訴訟目的進行把握,還要對可能因錯誤申請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預測。王某在前次訴訟中最終部分敗訴,且其獲得法院支持的給付內容與其訴訟請求差距較大,可以認定其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此給趙某造成的損害,應由王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趙某因申請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