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鉤吊起兩車廂,廂落傷人悔已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王衛華 錢思姣 發布時間:2021-11-03 瀏覽次數:1076
日前,一名男子一大早就匆匆來到如皋法院搬經法庭,自稱為某車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立即交納22萬余元的賠償款。法官見此很是納悶,因為該案車業公司已提起上訴,進一步詢問方知,該公司昨天剛剛收到南通中院的二審判決書,今天就急忙趕來交款。
2021年10月18日,隨著南通中院二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提供勞務者妨害糾紛案件結束了最終審理。
原來,年逾花甲的包某,退休后賦閑在家,享受養老金待遇,但勞作一生不甘空閑,就到離家不遠的某車業公司去裝卸貨物。幾年下來,正常上下班,平安無事。誰料,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時許,包某和車業公司裝卸班組其他人員一起將三輪電瓶車車廂裝上貨車,此前都是按規定逐個將車廂掛上吊鉤、再由吊車吊起放到貨車上,這日裝車要結束時,只剩最后兩個車廂,為節約時間圖方便,裝卸人員包括包某便一起將兩個車廂一并掛到小吊鉤上,在吊車往上吊起移動時,因兩個車廂重量超過小吊鉤的承重范圍,小吊鉤變形,吊起的車廂滑落下來,砸中站在場地上的包某,致包某右足受傷,住院治療。
雖然事后車業公司墊付了包某在醫院的醫藥費15萬余元,但因包某的傷情過重,構成了傷殘,后續可能要安裝殘疾器具,雙方對賠償沒有協商成功。包某遂將車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審理中,雙方各執己見。包某認為,我在車業公司上班時受傷,我作為裝卸組的一員,所有的工作流程全部聽帶班組長的現場指揮,操作行吊的也是公司指定的人員,吊起兩個箱子是因為工廠趕工,現場帶班指揮包某這樣操作的,在事發前我也向工廠反映吊機吊鉤存在問題,車業公司應該負全責。車業公司認為包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是包某違反操作規定,將兩個車廂捆綁在一起一并吊取,最終因吊鉤承受不了負重而滑落。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某退休后領取退休養老金,其與車業公司之間因用工受傷發生的爭議,應按勞務關系處理,包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主張權利,予以支持。車業公司系從事電動車生產、制造等經營的企業法人,應保障工作場所、機器設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建立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發時,車業公司的裝卸班組人員及帶班人員均未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逐個吊裝車廂,為方便節約時間而違反安全操作同時吊起兩個車廂,導致吊鉤無法承擔兩個車廂的重量而變形,車廂滑落致原告受傷,可見,車業公司在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范操作、人員安全技能培訓等方面未能全面規范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及監督均存在疏漏,其過錯明顯,且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包某來說,至事發時,包某在車業公司從事裝卸工種已近五年,應熟悉工作流程,并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其在明知掛鉤同時起吊兩個車廂會超重滑落時卻心存僥幸繼續操作,未嚴格按要求一個一個吊起裝載,致事故發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本案中原、被告的過錯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程度等因素一并分析考慮,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原告自負。
一審判決后,車業公司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車業公司收到二審判決書后,隨即主動履行,這才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