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作為民主政治的產物,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6世紀的雅典。后漸漸分化為陪審制和參審制,是西方國家民眾參與裁判制度的二種主要的基本模式。

公元前6世紀,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改革,其中包括陪審制度,當時的陪審制度指進行“民眾集體審判”,是對神氏裁判和立誓免罪的否定。現(xiàn)代意義上的陪審制起源于11世紀初的英國,卻是在美國得到充分的發(fā)展,現(xiàn)今國際上最有影響的就是以美國為模型的“陪審團”模式:美國獨立戰(zhàn)爭之前,大陪審團因在對抗英王室的統(tǒng)治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而受到尊重。獨立后,人民在英國大陪審團制度的基礎上加以改進,并將其寫入了“權利法案”。這種模式由一定數(shù)量的“門外漢”組成的陪審團在案件的審理中負責認定事實,由中立的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二者之間有相對明確的分工。這種陪審團分兩種,一是“大陪審團”,負責對犯 罪的調查,或對執(zhí)法部門關于刑案的偵查及證據(jù)加以審查,以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另一種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所在社區(qū)的12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擔負審判職能,主要對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斷,即由陪審團認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再由法官適用法律,作出最終的司法判決,如果裁定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便告結束。

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采取的是“參審 制”。法國大革命以后,資產階級自由、民主的趨勢要求審判方式也實行民主化。1791年,法國借鑒英國經(jīng)驗,在憲法里確認了陪審制度。但由于法國與英國的法律制度不同,例如,法國刑法主張從嚴治罪,而陪審員常常因同情罪犯而對其從輕處理,這就與法國當時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馳。因此陪審團逐漸演變?yōu)椤皡?/SPAN> 制”。通常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yè)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外行人與專業(yè)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 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

當今德國對各類案件也實行參審制。參與審判的公民稱為“參審員”,與職業(yè)法官一起參與審判、作出裁判。與英美體制下的那種法官與陪審團之間職能的劃分相比,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更類似于這種“參審制”。

陪審制和參審制具有完全迥異的特點。陪審制的陪審團成員由普通公民組成,不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入選也并不嚴格,陪審員在審前對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處于冷靜旁觀的地位,陪審員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法官必須尊重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最終裁決,并據(jù)此作出法律裁決。參審制的陪審員以個人名義參與審理、裁決、不共同存在于一個統(tǒng)一的陪審集體,陪審員有權與職業(yè)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yè)法官平等的表決權,由于實行參審制的大陸法系國家采用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職業(yè)法官往往控制著法庭的決議。

由此可見,參審制與陪審制各有利弊,但二者最顯著的差異在于,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員在審前無偏向性, 要求法庭雙方在庭審中對于證據(jù)的調查和交叉詢問更加徹底,以便陪審員盡量明晰其爭議并予以判斷,還有助于促進當事人主義庭審模式的實行。而大陸法系參審制陪審員的獨立性較差,與法官結合成一個整體,共同聽審、共同分析案件、共同討論并作出裁決,其制約法官的功能雖受到限制。但另外兩個功能十分矚目:一是樹立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因為大陸法系的法官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很難被社會所 認同和甘愿服從,而吸收非職業(yè)法官從事審判,則可以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和對判決的信賴;二是有利于防止司法腐敗,因為大陸法系法官相對于英美法系的法官 而言,待遇和經(jīng)濟保障不利,更容易產生腐敗,而業(yè)外陪審員的民眾性、普遍性則可以有效發(fā)揮監(jiān)督性,以防止法官產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