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民法律意識與法庭工作
作者:武加慶 發布時間:2008-01-07 瀏覽次數:1209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法治環境的要求日漸迫切,同時,我國的法治環境得到極大的改善,公民的法律意識也隨之提高。然而,由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所致,廣大農村地區的法治環境還相對惡劣,具體表現為農民法律意識差、農村和農業立法薄弱、農村普法力度不夠、農村各項事務的管理中權大于法等等。所以,對法律意識,特別是農民法律意識進行探討和研究,對法庭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
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因此有必要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作一簡要的概括。總的來說,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較差,具體表現為:
(一)農民的法治意識較低。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間的區別,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體含義。對公安、檢察、法院機關的職責劃分也含混不清,對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觸情緒。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缺乏對法律程序的常識性的了解。
(二)農民法律意識不強。由于中國傳統的“避訟”思想,多數農民在權益受損后不會選擇司法途徑加以救濟,而是選擇民間調解或干脆抱容忍態度。訴訟成為他們迫不得已時采取的手段。人們對禮俗、習慣的推崇超過了對法律的重視,甚至對法律存在不信任感。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大量的民商事糾紛通過“私了”的方式解決,這無疑對常常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是不利的。
(三)農民的權利意識薄弱。目前,多數農民還僅僅把權利簡單的理解為金錢利益,而對于自己更廣泛層面上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知之甚少。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相鄰權等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農民受教育水平有限,另一方面還在于我國現階段農村法制建設的相對薄弱。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真正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相對較少。甚至作為雙層經營體制法律表現形式的農業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加以歸置。即便是剛剛出臺的物權法也沒有涉及農民比較關心的宅基地轉讓問題。目前,對農村農業范疇的立法頗有些春風不度玉門關的感覺了。
在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下我國法庭工作對策分析:
我國現階段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無疑增加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難度。鑒于我國法治建設起步較晚,法律體系還不完善,歷史上又缺乏法治傳統,故法庭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時常不能得到有機的統一。這就要求我們在深入了解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的基礎上,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使法庭工作做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兼顧。為此,本人做以下幾點嘗試性建議。
(一)訴訟參與普法
訴權是公民的一項自然權利,訴訟是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它維系著整個社會得價值底線。實現司法公正乃是審判工作立足點和終極目的,同時也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識重要手段。所以,我們應當鼓勵農民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因為農民積極使用法律手段維權本身就是其增強法律意識的體現。因此,對于農民當事人,我們應通過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監督,公正判決和強有力的執行措施,樹立法律和法庭在他們心目中的威信。另一方面,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當事人能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應著力解決基層法庭辦公經費,從而落實新收費標準,切實降低農民訴訟負擔。此外,人民法庭還應進一步發揮中心法庭的法治宣傳功能,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如建立重大典型案件開庭審理公告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開庭審理,便通過各種手段,包括新聞媒體來通知更多的群眾參加旁聽,使非訴訟當事人在這種參與過程中接受具體而生動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同時,也幫助人民法院以公開促公正,從根本上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引入良俗、加強調解
注重人情是中國社會長久以來的傳統,作為典型的“熟人社會”,人情的作用在農村就顯得尤為突出。對于廣大農民群眾而言,他們世世代代生活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固定社區之中,故而糾紛最理想的解決方式必須有利于日后的相處。所以,人們常常是規避訴訟而轉向調解。看來,事物都是辯證的,人情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限制法律法規發揮作用的同時也催生了調解制度。遵循著以和為貴的古老風俗,身處鄉土文化氛圍內的農民在訴訟過程中大多數都會同意調解,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加強同農村基層組織的聯系
村民委員會既是村莊的領導和管理機構,同時也是村內治安和糾紛解決的重要力量,在農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以村委會為代表的農民自治組織對建設良好的農村法治環境、普及法律知識、提高農民法律素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加強同農村基層組織的聯系對我們法庭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四)不斷提高干警政治、業務素質
受傳統儒家 “以吏為師” 思想的影響,農民對法律、法院以及訴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對法院司法過程的感性認識。所以,我們必須重視基層干警的對執法、司法、守法的“示范”作用。而與此同時,我們還應通過正確的司法程序、公正的裁決來引導農民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裁判的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觸犯法律,好比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卻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頭。可以想見,法官素質低劣將會給農村法治進程和農民法律意識的養成帶來多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在堅決杜絕法庭干警特別是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等現象的同時,還應特別注意時刻更新基層法庭干警的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并定期組織干警的政治、業務學習,保證干警輪訓經費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