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旅館住宿時被仇人帶人砍成重傷,旅館該不該擔責?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決認為,作為一個規模較小、家庭經營的旅館,在本案發生時采取了攔截加害人、報警、搶救受害人等行為,應認為其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4712晚,原告劉某與被告徐軍因瑣事發生爭執,徐軍被劉某帶人打了一頓。714凌晨2時,徐軍糾集7人找到劉某入住的旅館尋仇報復。其中一個綽號“小飛”的帶人沖進旅館,騙開房門,將正在睡覺的劉某砍傷。旅館老板娘聞聲趕到并讓人報警。行兇者未被攔住,迄今仍未歸案。旅館老板孫某將劉某送醫院搶救。潛逃外地的徐軍200611月被抓獲,今年39日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劉某身上多處受傷,經鑒定,兩處重傷分別構成7級、10級傷殘。今年6月,劉某將徐軍及旅館訴至法院,要求徐軍賠償醫療費17萬余元,并認為旅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訴訟中,法院依法追加旅館投資人孫某為被告。

庭審中,兩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徐軍一方辯稱,劉某對本案的發生有過錯,應減輕自己的責任,并認為劉某已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旅館老板孫某則辯稱,劉某入住的旅店是以他的朋友高某的名義登記,故消費合同關系非與劉某所立。且事發時,旅館方進行了勸阻、報警、救護,已在能力、條件范圍內盡到了責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認為劉某早在20048月就已治療終結,他在長達3年的時間內未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定的1年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先前毆打徐軍只是本案損害發生的一個誘因,但不構成本案中的過錯,徐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于旅館的責任,旅館對劉某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指空間概念,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住宿客人。作為一個規模較小、家庭經營的旅館,在本案發生時采取了攔截加害人、報警、搶救受害人等行為,應認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民法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1年。本案中,由于徐軍等人一直外逃,直至200611月才被抓獲,故劉某向徐軍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而劉某向旅館主張權利時,應將徐軍作為共同被告,故劉某起訴旅館的訴訟時效也應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最終,法院判決徐軍賠償劉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74330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應邀旁聽此案審判的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在庭審結束后表示,在賓館等公共服務場所發生第三方侵害,要求賓館方賠償的訴訟,多為失竊糾紛,而這樣的傷害糾紛還很少見。法學界對此最大的爭議是:旅館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當分級別,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各不相同。她個人認為,服務的“星級”與安全的等級是不同的概念,不應當在歸責標準上對經營者的過錯附加經營等級的考查,只要采取了必要的防范、阻止犯罪或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就是盡到了義務,否則即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