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本應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通行關系,但通州一村民為了多占一點土地,竟將自家的水泥場地澆在公用道路上,近日,被通州法院判決拆除。

原張某與被告謝某系同村同組村民,雙方住宅相鄰,原告住東邊、被告住西邊。雙方宅前的東西走向路在2003年拓寬為2.67,該路是雙方日常通行的必經通道。20078月,被告擅自將門前水泥場地向前擴寬,拓寬部分高出路面0.9左右,并砌了磚墩,加了樓板,影響了原告私家車輛及其他鄰居機械的通行。同年9月,被告拆除了部分加建物,但未完全拆除。經現場丈量,被告宅前路面寬度不足兩米。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公用道路上的建筑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原、被告系緊密相鄰的鄰居,被告擅自拓寬門前場地,且該場地高出路面,造成原告車輛日常通行困難,同時,在收獲季節對同村同組村民雇請的收割機正常通行也造成妨礙,故被告擅自拓寬宅前場地的行為違背了上述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原告要求拆除被告拓寬部分的請求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日內拆除并清理其住宅樓前道路南北寬2.5內的所有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