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因制度規范、機制完善而成為眾多國家在民事訴訟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借鑒和參考的目標。

早期德國,一些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相當高昂甚至遠超過訴訟標的金額,而且隨著案件審理訴訟費用還會有所變化,當事人難以預測訴訟成本。

20世紀80年代初,德國訴訟費用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僅縮減訴訟費用,還確立了訴額確定主義、法定費用固定主義等訴訟費交納原則,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

德國的訴訟費包括法院費用和證據費用。根據現行的德國民事訴訟規定,訴訟費用依據固定方法計算,即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訴訟標的額計算。為了避免訴訟費用高于訴訟標的情況,德國還在部分特別法中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依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而降低訴訟標的等變通規則。就法院費用而言,一般隨著訴訟標的增大,訴訟費收取比例是遞減的,但在德國隨著審級的升高,訴訟費卻呈倍數增加,在三審時所收取的訴訟費用可以達到一審費用的五倍。證據費用的支付也由德國成文法加以規定,特別是證人的費用不由當事人直接支付,而是由法庭在收取當事人支付的證人費用后再將這筆費用支付給證人。

在德國,訴訟費用通常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但也有例外。一般情況下,敗訴方要根據敗訴的訴訟標的比例承擔訴訟費,同時還必須承擔勝訴方向法院交納的法院費用及證人費用,但如果被告在訴訟前期接受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對案件沒有答辯,則由原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在離婚訴訟中,雙方都必須支付訴訟費用,其中法院費用由 雙方均擔。

德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中還包括法律援助、引進法律建議援助等同訴訟費用制度相關的配套措施。其特別之處在于,對于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并經法院同意,可以以適當的份額分期支付訴訟費用,這樣的規定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壓力,保證民眾權利不受訴訟制度特別是訴訟成本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