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溧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案件,該案共有38名被告人,人員涉及江西、遼寧、河北、廣東等多個省份。據悉,該案是溧水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涉案人數最多的傳銷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以肖某為核心、肖某某、陶某、郭某等人為領導者的傳銷團伙在溧水進行傳銷活動。該團伙成員以特許連鎖經營為名,美其名曰 “1040陽光工程”,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要求新加入成員須繳納3800元用于申購產品1份,最多可投資21份,并規定每人限發展3名下線,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模式享受相應層級待遇和計算返利。該傳銷組織根據組織成員及其傘下人員申購的份額和發展情況不同,將組織成員進行層級排位(即: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逐級發展形成金字塔型網絡層級結構。另有其他被告人擔任該傳銷組織體系大總管,負責學習、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對傘下人員進行管理,起到上傳下達的組織、協調作用。

  據查,該傳銷組織無營業場所,無任何產品,以所謂“純資本運作”的方式進行運營,并承諾1-2年后能受益1040萬。該傳銷組織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及級別劃分,通過嚴密組織,明確各自分工,大肆騙取公眾錢財,已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公訴機關認為,肖某等38名被告人以推銷商品(虛擬股份)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而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38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38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屬共同犯罪。

  法庭上,各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各被告人的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近100多人旁聽了庭審。因涉案人數眾多,該案庭審持續了一整天,溧水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