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權利后還能反悔嗎?一個案例告訴你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戴彤 發布時間:2021-04-22 瀏覽次數:839
甲某(男)在與妻子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丙某(女)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后妻子乙某發現異樣,甲某為挽回家庭,主動提出與丙某分手,并向丙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到丙某保證金100000元、手機一部、汽車一輛、住房一套等內容。
半年后,乙某在與丙某的聊天過程中知曉欠條內容,便要求丙某返還車輛等物品,對于100000元,乙某則表示算作甲某為自己的荒唐行為買單,丙某隨即返還了車輛等物品。不久后,乙某反悔,認為甲某向丙某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返還,故起訴至泗陽法院。
承辦法官經過審理發現,甲某實際向丙某轉賬了104000元。法官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某未與其配偶乙某協商,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丙某,該贈予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亦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丙某由此獲取的104000元應當返還。
但在本案中,乙某明知存在“保證金”100000元,仍向丙某明確作出放棄要求返還該款的意思表示,該行為系乙某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行為,故其無權再要求丙某返還欠條所涉100000元。而對于乙某未放棄的4000元部分,丙某應予返還。
最終,泗陽法院依法判決甲某向丙某贈予104000元的行為無效,丙某應當返還4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對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分的,需由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否則可能因損害另一方的財產處置權而導致處分行為無效。
同時,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法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做出放棄等處分。對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當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被相對人知曉或者到達相對人時,該意思表示即生效,權利人應受其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