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法院筑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防線
作者:閆潔 方帥 發布時間:2016-05-18 瀏覽次數:1178
連云港海天相連,山海相擁,自然環境優美,漁業、礦產等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進程加快,資源環境遭受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環保壓力越來越大。
在“美麗中國”建設的時代強音中,連云港法院充分發揮資源環境審判職能,創新引入“勞役代償”損害賠償方式,即改變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除判決違法責任人進行賠償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判令其提供一定時長的公益勞動或從事特定活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本地區生態文明保護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全省乃至全國資源環境審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增殖放流,補償海洋漁業資源損失。5 月11日上午,1365萬尾中國對蝦苗在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海州灣海洋牧場示范區放流,至此,經過連云港市兩級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判決中“勞役代償”的部分得到圓滿執行。
2012年6、7月間,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并于去年被經連云港兩級法院審理,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同時被判以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的方式修復海洋生態環境。
為了提高放流蝦苗的成活率,這次放流活動法院專門邀請連云港市、贛榆區海洋與漁業局及漁業指導站的專家全程參與,監督、指導放流過程。增殖放流前,漁業專家對蝦苗進行了開包查驗、清點,確定蝦苗數量和規格,并形成書面檢測報告。
異地補植,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在2014年9月審結的由市檢察院支持起訴,贛榆區環保協會提起訴訟的兩起水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市中院首開先河,在判決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在2年內從事960小時的環保公益勞動(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時)。兩年來,連云港法院共在11個案件中判決違法責任人種植樹木3315棵,已全部完成。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勞役代償”“異地補植”等做法作為江蘇法院的工作亮點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為了解決判決植樹履行地點分散、監管困難等問題,2015年7月,連云港中院積極爭取林業部門支持,在國家級云臺山風景區南云臺林場建立占地400畝的連云港法院環境司法執行基地,作為判決植樹的集中履行地,并進行統一監管,保證判決履行到位,從而提升資源環境審判教育預防和示范價值。這也是全省首個環境司法執行基地。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率隊調研該基地,充分肯定連云港法院的這一做法。
資源環境審判兩項改革試點。連云港法院在資源環境審判中創新舉措不斷,得益于該院兩年前啟動的兩項司法改革。
“資源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以及環保公益等社會組織力量,形成保護合力。相應的,在司法審判中,原本隸屬不同審判庭的,資源環境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也需要有效整合,集中發力。與此同時,資源環境問題及其影響往往不限于一個行政區劃單位,具體處理容易產生地方保護等問題。”連云港中院研究室主任李青春介紹說。
基于上述考慮,2013年12月,連云港市中院與市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依法辦理資源環境案件集中審理工作的意見》,積極探索資源環境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審合一和相對集中管轄機制,將三項審判集中于行政審判庭,一審案件由海州、連云兩個區法院集中管轄。其中,海州法院專門成立了資源環境審判庭,進行專業化審判。2014年8月,江蘇省高院批復同意連云港法院開展資源環境審判“三審合一”和相對集中管轄試點。截至2015年底,兩年間全市法院共受理資源環境案件267件,占全省法院同類案件總數的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