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法官首批入額考試閱卷要旨、優秀答卷及點評
發布時間:2016-05-17 瀏覽次數:23130
2016年5月6日,江蘇法院法官首批入額考試情況的公告發布了考試真題、命題小組成員、通過率和查分方式。現將各命題小組撰寫的閱卷要旨及選出的優秀答卷、點評公布如下。
刑事卷閱卷要旨
針對首次入額考試刑事卷的出題思路及評分標準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出題的目的、宗旨和方向
入額考試對象是法官,考試屬于職業技能測試,試題采用案件“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生根據所給卷宗材料(包括起訴書、辯護詞、主要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摘錄等)撰寫一份裁判文書,答題要求裁判文書要素齊全、爭議焦點提煉準確全面、法律適用及說理透徹充分、裁判結論有理有據、文字表達條理清晰。此種考試方式最能接近審判工作實景和實戰,充分考察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法律適用能力、基本職業技能和基礎專業素養。同時兼顧中高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存在不同職能分工的實際情況,選取最常見的罪名--盜竊罪和搶劫罪,作為基本罪名進行考察,再揉進若干法律適用方面的考點,文書類型選擇一審判決書。應當說題目不偏、不難,側重考察法官法律適用和技能基本功。但在有限的三個小時內,根據所提供的卷宗材料提煉出案件爭議焦點、準確分析判斷、作出定罪量刑裁決并完成文書制作,也需要應試人具備刑法學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一定的審判實務經驗。
二、考點設置的思路及評分標準
一是“微型卷宗”的形式首先考察法官對案件的整體把控及爭議焦點歸納能力。刑事案件審理,通過閱卷包括庭審,能否準確全面地把握案件需要解決的哪些問題及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對案件作出準確裁判的基礎,也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基本功。本次考題通過給定指控意見、被告人辯解、律師辯護意見的不同,結合所提供的相關證據,設置了這樣一些考點: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定性,是全部盜竊轉化為搶劫,還是僅第一被告人轉化第二被告人不轉化;第一被告人轉化為搶劫是否還認定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一被告人的到案情況能否成立自首;犯罪數額如何認定,針對認定的犯罪數額如何處置涉案財物;根據認定的犯罪數額及是否具有“入戶”情節確定被告人的法定量刑幅度,結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有自首情節確定宣告刑,并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相關附加刑。如果考試法官通過試卷所給材料,能夠全面把握到這些要點,基本上為取得高分奠定了基礎。
二是答題要求以判決書的方式呈現考察法官裁判文書格式的把握及制作能力。文書形式要素必須齊全,如文書首部,公訴機關指控事實、證據、罪名,被告人辯解及辯護意見歸納,審理認定事實、定案證據,爭議焦點分析說理,裁判主文,尾部等主要文書要素不能缺失。裁判文書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格式要求,體現程式性和嚴肅性。同時,法官也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特點及裁判思路,在基本格式框架內有所創新,體現個案不同特點的文書個性。特別是針對爭議焦點的分析說理部分,可以在法言法語的要求下體現法官的裁判邏輯思路和心證歷程。通過本次閱卷,有的法官在事實證據認定部分之后即進行爭議焦點分析,然后在本院認為部分進行總結、綜合認定;有的法官在事實證據認定部分之后,先以本院認為的方式進行初步總結認定,再展開對爭議焦點的分析。順序先后無關緊要,但前后順序要符合裁判的邏輯思路,結構合理,詳略得當,文字表達順暢。另外,在文書中可以專門進行爭議焦點的歸納,之后再進行焦點的分析說理,從本次閱卷情況來看,基本能就焦點進行分析,但在文書中明確爭議焦點的寥寥無幾。本部分的扣分點,主要是文書要素是否齊全、說理是否透徹、條理是否清晰。
三是考察法官對犯罪行為性質認定的能力及法律適用的全面性。第一被告人入室盜竊被事主發覺后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應當轉化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轉化型搶劫罪”也稱“準搶劫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符合以下條件: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罪;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暴力或威脅行為必須是當場實施;目的是為了抗拒抓捕、窩藏贓物或毀滅罪證。從題中案情來看,第一被告人的行為是符合轉化型搶劫罪條件的。另外,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場所,家庭成員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較弱或者根本沒有防范能力。因此,進入公民住宅實施的非法侵害,對社會安全感的威脅和破壞更為嚴重,其社會危害性在一般意義上比發生在其他場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入室盜竊,其行為被發現后,對事主當場使用暴力,具有入戶的非法侵入性,暴力行為也發生在戶內,危害性與入戶搶劫并無本質差別。所以,對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在認定搶劫罪的同時,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本部分的扣分點大多沒有認定入戶搶劫及搶劫數額巨大。
四是考察法官運用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理論分析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能力。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系共同預謀盜竊,第一被告人對事主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因該行為獨立于共同犯罪行為之外,并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可以認為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實行過限,由實行者自己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第二被告人無需就第一被告人的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實行過限,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盜竊轉化為搶劫這種轉化犯的共犯轉化條件不僅需要基礎之罪的共犯都具有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的主觀目的,而且需要共犯均具有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才成立轉化之罪搶劫罪的共犯。如其他基礎之罪的共犯不知他人有轉化意圖和轉化行為,不應當成立轉化之罪的共犯。因此,對第二被告人應當認定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額巨大,在共同盜竊犯罪中,系從犯。本部分的扣分點,大多是分析到了實行過限,而沒有進一步分析共同犯罪的主從犯。
五是考察法官對自首標準的把握及運用審判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形跡可疑,是指特定人的舉動、神態不正常,使人產生疑問。這種疑問是臆測性的心理判斷,它的產生沒有也不需要憑借一定的事實依據,是一種僅憑常理、常情判斷而產生的懷疑。犯罪嫌疑,是指偵查人員憑借一定的事實根據或者他人提供的線索,認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這種嫌疑是邏輯判斷的結果,它的產生必須以一定的客觀事實為依據,是一種有客觀根據的懷疑。題中第一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公安機關尚不掌握其任何參與犯罪的線索或事實根據,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自首條件。本部分自首認定出錯的法官,主要因為機械理解“形跡可疑”,而沒有深入掌握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的區別與界限。
六是考察法官對法律、司法解釋沿革的熟悉掌握程度。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對于此規定,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除犯罪手段等情節外,主要是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物的數額大小,至于行為人事后銷贓所得數額多少,甚至毀棄所竊財物,都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影響,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因此認為把銷贓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是不科學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取消了“銷贓數額高于被盜財物價值,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的規定,使盜竊數額的認定還原于被盜物品本身的價值。同時,對盜竊數額的認定更加簡單明確: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根據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題中犯罪數額的認定,應當以價格鑒定意見書鑒定的價格16萬元為依據。根據閱卷情況,本部分出錯的還不少,認定其他兩個數額的答案都有出現。
七是考察法官案件裁判尺度和自由裁量權把握的水平。第一被告人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其法定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節,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于第一被告人的宣告刑,適用自首從輕,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適用自首減輕,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不能畸輕畸重,同時要附加適用罰金刑。還有根據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對于……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可以對第一被告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二被告人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額巨大,在共同盜竊犯罪中,系從犯,其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因此,對于第二被告人的宣告刑可以在三年左右,并附加適用罰金刑。另外,判決對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8萬元應當做出處置,根據鑒定價格認定的犯罪數額返還被害人,多余的銷贓款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能讓被告人從其犯罪行為中得到好處。很多答卷犯罪數額認定準確,但對多余的2萬元處置不當,應酌情扣分。
出題方式難能做到完全契合法官職業測試的特點,考點的設置及評分的標準也難能做到準確無誤和科學合理,懇請各位法官批評指正。
優秀答卷A:
點評:此份判決書形式要素齊全,結構完整,詳略得當。對辯解、辯護意見提煉準確全面,對事實、證據的表述邏輯清晰、語言精當。對爭議焦點的論述說理透徹,依據充分,體現了較強的法學功底。判決結論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判項齊備。能在有限的時間完成這樣一份形式規范、實體準確、文字條理清晰的判決書,說明筆者具有較強的理論素養和較高的審判水平。需要指出的是,該文書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在事實部分未表述第一被告自首的情況,對第一被告未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等,尚有提升的空間,但總體上瑕不掩瑜。
優秀答卷B:
點評:本份文書要素齊全,事實及證據認定審查擺放順序得當,文字表達清晰通暢;對辯解、辯護意見提煉準確全面,對案例中的爭議焦點歸納準確,對爭議焦點的論證依據充分、分析較為到位。判決結論定罪正確、量刑適當,準確適用附加刑,涉案財產處置得當。能在有限的時間完成這樣一份形式規范、實體準確、文字條理清晰的判決書,說明考生具有較強的理論素養和較高的審判水平。需要指出的,個別爭議焦點的分析論證,說理上還可以進一步深入,條理上還需進一步清晰。
民事卷閱卷要旨
本次考試采用“微型卷宗”的方式、即根據給定材料撰寫判決書并采用閉卷方式進行。為了讓選擇參加民商法考試的法官們了解各考點設置目的以及評閱試卷思路,就出題目的與評分標準情況說明如下。
一、考察法官對訴辯意見的歸納意識
對訴辯意見進行適當歸納,是撰寫判決書的基本要求。試卷案例中,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出的主張可被概括為四點:(1)原、被告之間成立了一份收割機買賣合同和一份保證合同;(2)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3)被告未在履行期內交付標的物,經催告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被告一提出的答辯狀雖然很長,但概括起來只有三層意思:(1)認可原告提出的前三點事實;(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標的物與他人共有而共有人反對交付;(3)請求調低違約金。被告二的答辯狀只提出了兩個主張:(1)主合同因出賣人無權處分而無效并導致從合同無效;(2)即便從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訴抗辯權。我們在試卷中設置了相對口語化、層次不甚分明、個別語句前后重復的訴辯意見,用來考察法官的歸納意識。如果法官能夠按照上述層次進行歸納,不僅文理更加通順,條理也更清晰。但有近三分之一的考卷沒有作出歸納,甚至連前后重復的語句都照抄不誤,不僅使判決書拖沓冗長,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判決書的嚴謹性和嚴肅性。
二、考察法官對爭議焦點歸納準確度
試題案例的爭議焦點應該有三個:一是主合同效力是否因被告一的無權處分行為而無效;二是被告一關于調低違約金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三是保證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法官歸納爭點容易犯的兩個錯誤在答卷中都有體現。一是遺漏爭點,有的法官遺漏了合同效力這一全案邏輯推演前提性爭點。二是歸納得過于寬泛,導致爭點歸納失去明確裁判說理重點的意義。答卷中,有的將被告二的保證責任問題歸納為“被告二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而根據被告二的答辯意見,他還提出了先訴抗辯權問題,這就不是“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所能囊括的了。
三、考察法官對有爭議證據的分析意識與能力
依據證據認定爭議事實是法官的日常工作,是法官的基本功。在合伙關系是否成立問題上,被告方舉出了合伙協議、匯款記錄、購機發票三份書證和合伙人的證言,原告對于上述證據并未明確表示認可。換言之,該部分事實并非各方均無異議的事實,需要法官對相應證據作出分析認定。部分法官就被告對合伙關系成立的舉證從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角度進行分析,也有的法官未作任何分析逕行作出認定,導致得分出現差距。
四、考察法官運用審判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
我們在考題中設置了原被告雙方就收割機在收割季節每日收益的不同陳述,并在分別支持原被告的證人證言內容中設置了不同的陳述角度。支持原告每日1400元收益陳述的證人有曾經經營收割業務的經歷,但弱點是當年沒有從事收割業務。支持被告每日1200元收益陳述的證人證言的優勢是當年和前一年都親自從事收割業務,弱點是并非經營者而是受雇于人。不少法官選擇支持其中一方陳述,但因沒有闡明不支持另一方的理由而被扣分;但是,有的法官成功地回避了選邊站隊的風險,以“雙方證人對收益的陳述僅僅相差200元,而因收割機經營業務收益因經營方式、成本不同而存在此種幅度的差異屬于正常現象,雙方證言均予以采納,據此酌定每日收益為1300元”的理由作為判決依據,這是豐富審判經驗在判決書中的具體體現。
五、考察法官對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掌握程度
前述關于收割業務每日收益的雙方證人與事實的接近度各有優勢也各有弱點。我們尊重法官對此形成的心證,也贊賞回避風險的審判經驗和智慧,但是,還應當有一個解決方案,就是進行舉證責任分配。關于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該指導意見,在違約金調整問題上,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應當分配給違約方。為數不多的法官對此作出了很精彩的回答:“雙方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均未形成證據優勢,難以判斷哪一種主張具有更大的可能性,應當由違約方即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由于原告自認每日收益為1400元,對該主張本院予以采納。”可能有的法官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2009年有過這樣的指導意見,但是這不應當妨礙法官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來得出同樣的結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這個規則應當被法官內化于心。換言之,一位受過長期訓練、有過一定辦案經驗的法官應當具備這種“法感”。
六、考察法官對重要實體法的了解和掌握水平
由于規定本次考試為大民事法官采用同一份試卷的閉卷考試,我們選擇了最具共性的買賣合同,涉及的合同法第五十一、一百一十四條、擔保法第五、十九條、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二十九條,均為合同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常用或者非常重要的法條,在考卷中占據了重要的評分比例。答卷中,大部分法官能熟練運用上述法條進行分析說理。但也有部分法官對這些法條缺乏應有的了解。在無權處分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上,少數法官顯然不知道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這種非常重要的裁判規則;一些法官雖然知道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但出現了僅支持實際損失30%的理解錯誤;個別法官甚至張冠李戴,把擔保法司法解釋中關于“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理解為違約金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即不應調整。
七、考察法官對要件裁判方法的掌握程度
2010年以來,鄒碧華法官的“要件審判九步法”一直是全省民商事法官培訓的重要內容,也是學習鄒碧華法官燃燈精神的具體要求。要件裁判方法的要義在于,任何請求權要獲得支持的前提是必須有相應的請求權基礎。答題中不少法官沿著“合同有效--賣方違約--賣方向買方返還貨款--支付違約金”的路徑進行說理。但是,并非賣方一旦違約就一定導致買方即產生返還貨款的請求權,返還貨款請求權必然以解除買賣合同為請求權基礎,更加嚴密的思路是“合同有效--賣方違約--合同解除--返還貨款--賠償違約金”。不少法官遺漏了這個答題點,這也反映出部分法官對要件裁判方法的掌握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提升。關于合同解除的事由,以下兩種答案我們都認為是正確的:一是認定賣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經催告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買方獲得解除權;二是認定雙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有的答卷認為賣方的違約導致買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使買方獲得解除權,這種邏輯的嚴密性較上述兩種答案稍遜一籌,因為收割機并非一次性使用物品,當季不能收割小麥不等于之后收獲季節中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外,對于合伙關系的認定問題,有的法官以“合伙關系是否成立對合同效力認定與被告民事責任承擔不產生影響”的理由對相關證據不予分析,我們認為這也能體現出該法官較好的要件分析意識。
八、考察法官裁判思維縝密度
確有部分法官因為不知道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關于無權處分對合同效力影響的裁判規則,導致在違約金調整、從合同效力認定等一系列問題的回答上出現偏差。這些偏差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有的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前提下,認定違約金條款亦無效從而不產生調整違約金問題,并進一步認定從合同無效、保證人承擔不超過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賠償責任。其二,有的法官一方面認定主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卻將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定錯誤理解為“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違約金條款有效并進行相應調整,還有的甚至認為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并不因此無效,仍然判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我們認為,前者盡管對合同效力認定錯誤,但保持了裁判邏輯的一致性,后者盡管在裁判結果上更加接近正確答案,但思路縝密度與前者相比存在差距,因此對后者的答案扣分更多一些。
九、考察法官自由裁量權把握水平
關于違約金調整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僅僅是規定了在一般情形下認定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和調整規則,并不排除法官在一定情形下不受“超出實際損失30%”限制進行認定和調整。答卷中有的法官明確提出考慮資金占用成本、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理由,在實際損失的30%以上作出調整,有的法官則考慮到由于賣方的違約也同時節省了買方本應付出的人力成本,而作出較大幅度的向下調整。我們認為,自由裁量并非任意裁量,裁量理由應該公諸于眾。對于上述明確說明各自裁量理由的答案,我們根據裁判理由說服力的強弱都給予了相應的分數。
十、考察法官在裁判文書細節上的注意程度
判決書有較為嚴格的格式要求,有諸多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須予以載明。有的法官遺漏了訴訟費負擔;有的在沒有全部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仍然讓被告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有的遺漏了遲延履行判決義務后果釋明;有的在首部漏寫了委托代理人等等。雖然占分值不高,但也能反映出法官工作習慣好壞和細節注意度高低。在文書結構安排上,有的法官按照“首部--審判過程--原被告訴辯意見--各方共同認可的事實敘述--爭點歸納--對有爭議事實的證據分析與認定--說理--判決主文”的順序安排文書結構,既符合閱讀習慣,也節約了大量書寫時間,做到了詳略得當。更多的法官采取了“首部--審判過程--原告訴稱--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意見--被告辯稱--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意見--法官認證結論--本院查明事實敘述--焦點歸納--裁判說理--判決主文”的模式,顯然后者的篇幅遠長于前者,而且在各方共同認可的事實與證據上耗費了不少不必要的筆墨。需要說明的是,關于裁判文書的結構安排,只要按照基本格式撰寫,我們允許答題者對構成文書的各板塊進行合理調整安排,不因此增減分數,但我們更加提倡繁簡得當的結構安排。
由于這種出題方式是我們的首次嘗試,只能盡可能去接近法官的真實工作狀態,掛一漏萬很難避免,也一定存在考慮不周等問題,請各位同事以及參加考試的法官批評指正。
優秀答卷A:
點評:該答卷的特點是完整全面。一是對各方訴辯意見進行了適當歸納,爭議焦點歸納完整,顯示了較強的歸納意識;二是全面展示和分析了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完整地認定了包括原告與案外人之間是否成立合伙關系在內的全部事實(很多考卷對合伙關系所涉相關證據未作分析即逕行認定,雖然對最終實體處理沒有影響,但顯示出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鏈接意識還有待加強);三是實體處理考慮全面,說理及法律依據充分。就無權處分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準確地認定合同中止的原因在于原告基于對方在約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且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而產生的合同解除權,對違約金調整的幅度作出了合理的安排,準確認定了保證責任的形式與范圍。
存在的缺點:一是還可以進一步提升訴辯意見歸納的條理性(一些試卷對訴辯意見的歸納層次感更加清晰);二是爭議焦點歸納的精確性可以進一步增強;三是文字表述特別是事實歸納的簡潔度方面有待提升。
優秀答卷B:
點評:這份答卷的缺憾很明顯,一是沒有對訴辯意見進行適當歸納;二是合同效力認定的說理出現些許偏差;三是沒有分析不采納每日1400元損失證據的理由。但是,卷面非常整潔是這份答卷的最大特點,反映出答題者在落筆時對整個文書結構安排已經胸有成竹,思路非常清晰。具體而言,一是對各方證據的分析清晰;二是事實認定表述清晰;三是爭點歸納清晰;四是裁判說理清晰。尤其是對合同解除的分析十分到位。
優秀答卷C:
點評:這份答卷一氣呵成,從頭至尾幾乎未作任何修改補充,體現出答題者清晰的思路。答卷在細節方面做得很到位:適當歸納了訴辯意見;爭點歸納準確;根據原告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當事人之間對案件受理費進行了分擔;沿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貨款返還--違約金調整--保證責任的路徑清晰地進行說理。能看出答卷者是一名非常細心的法官。答卷沒有分析采納1200元而不是1400元營業損失證言的理由,這是答卷的一個缺憾。
行政卷閱卷要旨
一、考查參考法官掌握并熟練制作一審行政判決書的能力
為全面貫徹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行政訴訟文書制作,不斷提高行政審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研究制定了《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供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參考使用。試卷設計的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案例,即是考查參考法官掌握上述文書樣式中“一審請求履行法定職責類案件”和“一審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類案件”兩類文書樣式的熟練程度,以及綜合運用上述兩類文書樣式并做到融會貫通,嫻熟撰寫一審行政判決書的水平。本次考查要求參考法官做到撰寫的行政判決書首部、正文、尾部格式規范,要素齊全。包括首部的法院及案號、當事人及訴訟參加人;正文部分的審理經過、被訴行政行為的概括、原告訴稱及舉證、被告辯稱及舉證、庭審質證意見、認證、事實認定、爭議焦點歸納、說理、判決主文、訴訟費用負擔;尾部的上訴權交待、合議庭署名和時間等。
二、考查參考法官對審理過程的清楚狀況
審理經過包括行政案件案由的規范表述;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間的準確表述;法院立案時間、向被告和其他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時間、公開開庭時間的準確表述;當事人及行政機關負責人、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情況的正確表述。參考法官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知識點:
1、被告游子縣公安局副局長李華出庭不能寫在首部的“被告游子縣公安局”部分,而應在“到庭參加訴訟”部分載明“被告游子縣公安局負責人李華到庭參加訴訟”。
2、追加復議機關濱江市公安局為共同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濱江市公安局以游子縣公安局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為由駁回李明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為共同被告。但鑒于李明堅持以游子縣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故本案法院應當追加濱江市公安局為共同被告。
3、追加張龍為第三人,且第三人張龍未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案中,張龍是治安行政案件的致害人,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同案件處理結果也有利害關系,在原告李明未明確列其為第三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張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故本案第三人張龍雖未到庭參加訴訟并陳述意見,但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三、考查參考法官對被訴行政行為歸納的能力
本案對被訴行政行為的歸納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原告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被告游子縣公安局不予答復。二是針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告濱江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前一部分內容,應當對原告行政起訴狀、被告游子縣公安局答辯狀的內容予以提煉并概括陳述。后一部分內容,應當對被告濱江市公安局答辯狀予以提煉并概括陳述。
四、考查參考法官全面、準確歸納訴辯意見及請求的水平
對當事人訴辯意見全面、準確的歸納,是裁判文書撰寫的基本內容。命題試卷時,設置了相對口語化、層次不分明、部分內容重復的訴辯意見,用來衡量法官的分辨和歸納能力。因此,要求參考法官注意運用法言法語簡要提煉,不能囿于當事人的口語表述照搬硬套。既要忠實于考卷提供的素材,又要在對素材融會貫通的基礎上高度提煉和精準概括,要做到讓人看來不是簡單的素材羅列、堆砌,而是高度提煉。要做到文理通順,條理清晰,以反映法官的理性和嚴謹。如,本案中原告李明提交的行政訴狀有兩項訴訟請求,一是確認縣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二是責令縣公安局依法履行處罰張龍的法定職責。因在一審行政訴訟期間,游子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已對張龍作出3日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完畢,故李明在一審庭審中撤回了一項訴訟請求,對此,參考法官在撰寫行政判決書時需要有清楚的交待,否則屬于歸納訴辯意見不全面。比較好的撰寫方法是,在“原告李明訴稱”部分,簡要概括其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后,立即表述“本案庭審過程中,李明撤銷了其第二項訴訟請求,即……”,如此則無拖泥帶水之嫌。同樣,被告游子縣公安局、濱江市公安局的答辯意見及訴訟請求也應綜合歸納。
五、考查參考法官清楚認定事實的能力
根據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其提供的證據、依據,以及開庭筆錄中各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及其證明目的的質證意見,簡明、扼要、全面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如果錯誤認定游子縣公安局延長辦案期限經過批準的事實、遺漏原告李明拒絕調解的事實、遺漏游子縣公安局對張龍作出3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或者質證、認證意見表述過于繁瑣的,均屬未準確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其中,游子縣公安局對張龍作出3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以“本院另查明”的方式予以認定較為妥當。
六、考查參考法官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
綜觀本案,試題案例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復議機關濱江市公安局是否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是游子縣公安局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三是濱江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七、考查參考法官對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理解程度和釋法說理的能力
該部分是本次考查最為重要的內容,要根據前述對爭議焦點的歸納,分別釋法說理。具體分為三個方面:
(一)復議機關濱江市公安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主要理由有二:
1、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明確規定,即: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2、復議決定從實體上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視為維持。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案中,濱江市公安局以游子縣公安局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為由駁回李明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濱江市公安局應為共同被告。但鑒于李明堅持以游子縣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故本案法院應當追加濱江市公安局為共同被告。
(二)游子縣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主要理由有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的規定,簡要概括游子縣公安局有處罰或處理的法定職責。
2、根據法條或法理闡述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的方式應當是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因此,公安局履行職責的法定期限應為30日。本案中游子縣公安局口頭報請延長辦案期限,因不能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4、在原告明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游子縣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5、本案中,雖然存在游子縣公安局于2016年4月1日根據有關證據材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的規定,對張龍作出3日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完畢的事實,但游子縣公安局超期履行法定職責并不影響法院確認其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三)濱江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主要理由有二:
1、游子縣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鑒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中已對游子縣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了詳盡闡釋,故此處可不必贅述。在概括陳述游子縣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基礎上,對濱江市公安局所作的縣公安局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的復議決定作出否定性評價。
2、濱江市公安局超期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濱江市公安局認為“扣除2月7日至2月13日春節節假日和周末,市公安局于3月24號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沒有超過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行政程序合法”的觀點不能成立。
八、考查參考法官運用裁判方式正確判決的能力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因此,本案行政判決主文應包含兩項:
1、撤銷濱江市公安局《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確認游子縣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九、考查參考法官制作裁判文書細節上的仔細程度和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
要求文字表述準確、規范,具體包括:(1)文字正確,無錯別字;(2)用詞嚴謹,不生歧義;(3)表述客觀,不淡化或夸大情節;(4)語言簡煉,不啰嗦;(5)語句完整,無常識性語病;(6)使用法言法語,避免口語化;(7)稱謂、標點符號等使用規范;(8)文字順暢;(9)書寫認真;(10)其他。
優秀答卷A:
點評:該試卷體現了考生整理歸納、辯法析理和文字組織等綜合能力。
格式規范,要素齊全。從首部、正文到尾部,從被訴行政行為的交待、訴辯意見和證據的展示到事實認定和裁判說理,完全符合格式要求,未失一分,顯示了考生嫻熟、嚴謹的文書制作能力。
歸納到位,繁簡得當。不僅從訴狀和答辯中準確、有序地提煉出訴辯意見,而且在質證、認證部分清醒地捕捉到了素材中 “各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的提示,使得這部分的撰寫干凈利落。在事實認定部分緊緊圍繞“請求、答復、未作實質處理”的基本思路組織素材,刪繁就簡,脈絡清晰,顯示出駕輕就熟的自信。
依法說理,評判準確。一是根據當事人爭議的程序與實體、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合法性審查的需要確定爭議焦點,與命題時的考慮完全吻合。二是對三個爭議焦點進行評判時無一例外地首先展示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然后結合案件的事實進行分析和評判,有理有據,難能可貴。三是對命題時就三個爭議焦點考慮的得分點做到了“彈無虛發”。“必須全面完整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被告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是從實體上作出的處理”、“復議決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的問題”,均是以法言法語完成了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定性準確,滴水不漏。
優秀答卷B:
點評:該試卷格式規范,繁簡得當,釋法明晰,說理透徹。
訴訟要素齊全,法律術語簡練。運用法言法語對當事人的口語表述予以提煉,無拖泥帶水之嫌。通篇忠實于試卷提供的素材但不照搬硬套,不是簡單羅列和堆砌素材,而是在對素材融會貫通的基礎上高度提煉和概括,從首部、正文到尾部一氣呵成,自然流暢;結構分明,層次清楚。反映了法官的理性和嚴謹。
事實認定清楚,語言概括精煉。準確歸納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質證意見,在概括認證的基礎上簡明扼要地認定案件的法律事實,無繁瑣之嫌。如對與案情關聯的游子縣公安局處罰張龍的事實用“另查明”扼要概括,分段陳述,表明考生的邏輯思維細膩、縝密。
爭點歸納準確,釋法明白無疑。準確概括案件的三個爭議焦點,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充分結合案情闡述法理作出裁判。環環相扣,無懈可擊。
文書主次分明,內容繁簡得當。在對當事人訴辯意見、案件事實認定、判決理由等主要內容重點撰寫之外,對細節的處理游刃有余,精辟入微。如復議機關追加為共同被告、張龍列為第三人但未到庭、被告負責人到庭參加訴訟等不僅交待清楚,而且說理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