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患糾紛的幾點思考
作者:王鍇 發布時間:2008-01-02 瀏覽次數:1675
近年來,愈演愈烈的醫患糾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成了法院審判工作的難點,一方面患者認為醫患之間實力不對等,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暴力襲醫、職業醫鬧事件屢見報端,醫院、醫生認為“好人難當”。醫患糾紛的癥結何在?破解醫患糾紛路在何方?
當前醫患糾紛案件的特點
“兩低一高一長”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的顯著特點。相對于其他民事糾紛,醫患糾紛多涉及人身傷亡,訴訟標的大,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嚴重,案件調解、撤訴率較低。
周期長也醫患糾紛審理的一個重要特點。醫患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醫學知識,法官對相關責任認定難以做出直觀的專業判斷,不得不借助各類鑒定。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需要鑒定和當事人要求的鑒定項目眾多,同時又常常存在后一鑒定進行與否以前一鑒定結論作為前提的情形,耗費大量時間。一般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周期都在一年左右。
醫患糾紛案件審理“四大難”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1、法律適用難。我國現階段醫療侵權賠償實行“雙軌制”,即醫療事故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一般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踐中,這兩個重要的司法依據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標準多有不同。由于法律規定不統一,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執一詞,使案件調解難度增大。同時,不同法官也會因認識問題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使用不同的規定,導致就相同或類似的問題作出大相徑庭的判決,從某種程度上也引發了高上訴率。
2、鑒定采信難。醫療活動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技術性活動,一般情況下,處理醫患糾紛的法律判斷往往需要以醫學判斷特別是醫學鑒定作為依據。但由于多種原因,鑒定采信問題正逐漸成為制約案件公正審理的關鍵原因。作為事故鑒定主體的醫學會,其鑒定人員多為從本地區各大醫院中臨時抽取的知名醫生,在對同行的醫療行為進行判斷時,其公正性難免受到影響和質疑。基于醫患糾紛高度專業化的特點,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對查清事實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由于對鑒定人人身安全保障、出庭費用、出庭義務等的規定處于法律的真空地帶,鑒定人員出庭多有顧慮,出庭率普遍較低,造成法院在鑒定結論采信上“左右為難”,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同時,由于目前缺乏對鑒定效力層級的法律界定,當不同的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項目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時,缺乏統一的標準對鑒定結論的可靠性進行評估,導致人民法院面對幾份不同的鑒定結論難以取舍。
3、責任認定難。醫療事故的產生多屬多因一果,有的為多個醫療機構共同造成損害,有的屬當事人與醫療機構的混合過錯,在具體的審理中法官難以確定各醫療機構之間應承擔責任的比例。有些鑒定雖有結論,但模棱兩可,不能明確說明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損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有些同一問題的多份鑒定結論相互矛盾,法官認定責任困難重重。對在實踐中常見的醫療機構事后涂改病歷造成無法進行鑒定的行為,其與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可推定為存在醫療過錯?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官常感難以作出判決。
4、矛盾化解難。與一般民事糾紛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的對立情緒更為激烈。患者一方提出的賠償數額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雙方當事人基于各自的切身利益很難作出讓步。同時,以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醫療鑒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當事人難以對這種不確定的公正性服判息訴,不僅法官普遍感到難以“案結事了”,甚至引發了新的司法不信任。
對策和建議
1、建議就醫患類糾紛專門立法。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實體處理和程序作出單獨規定,以擺脫目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在立法內容上,應將醫療損害作為調整對象,明確民事法律關系性質、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過失、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歸責原則、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據制度、鑒定制度、賠償標準以及訴訟時效等內容,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
2、規范醫療糾紛鑒定。一要成立非營利性、公益性的鑒定機構,建立職業化鑒定人隊伍,維護鑒定機構的中立、獨立地位。二要形成人民法院統一管理醫學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格局,避免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三要依法規范鑒定人員的從業行為,明確鑒定機構的責任及其后果,完善對鑒定人員的懲戒制度,提高鑒定人員出庭率。四要建立與醫療機構級別相應的鑒定結論層級規則,解決鑒定結論沖突問題。
3、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建議采取集中審理的方法,指定司法實踐經驗相對豐富的法院對醫患糾紛案件進行集中管轄,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減少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在訴訟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引入醫學專家,并選任醫務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同時,廣泛利用各種媒體開展法制宣傳,使醫患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引導雙方理性維護自身權益。
4、建立醫患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一方面要繼續深化醫療衛生體制、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理順醫療管理體制,引導和鼓勵醫生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使保險機構為醫療風險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努力尋求醫患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減少成訴的糾紛數量。如在醫院內部設立糾紛調處機構,成立獨立于第三方的醫療糾紛調處機構等,暢通維權渠道,加強醫患溝通,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