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民事案件送達難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濱??h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1-02 瀏覽次數:1477
當今,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三難”,一是審理后的執行難,二是審理中的送達難,三是化解涉訴信訪難。據統計,濱海法院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15492件各類民商案件,其中有1615件特快專遞因各種原因被退回而無法一次性送達,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審判效率,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分析并加以解決。
一、 送達難的成因和表現形式
(一)當事人方面
一是原告在起訴時未提供被送達人確切的基本情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在起訴時應提供所有訴訟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原告提供被告的通訊、通信方式。由于對訴訟程序的不了解,原告并沒有認識到正確提供被告通訊方式對審判效率的重要性,有時會憑記憶隨意地寫上一個通訊方式,而立案法官對此無法進行核查;也有的熟知訴訟程序,但為了確保能勝訴,故意寫錯通訊方式和地址,以二個月的公告期剝奪被告的辯護權;有的是被告的名稱由于改制或兼并等原因產生了變化,被告因此拒收訴狀副本。
二是受送達人基本情況變動。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動頻度也不斷加大,流動人口一般沒有固定職業,沒有長期居住地,沒有家屬跟隨,而且往往早出晚歸,不易尋找,一般不容易直接向其送達;流動人口往往租住在城鄉結合部,與鄰居交往也不多,法院以郵寄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時,經常以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郵寄送達也成為了難點;受送達人屬于外來人口,但并不屬于下落不明,也不屬于以上述方式無法送達,因而并不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即使以公告方式送達,其效果也比較差。
三是受送達人故意回避拖訴。被送達人是被告和第三人的,在訴前對原告起訴一旦有所察覺,就躲避起來,并迅速轉移住處,轉移財產,變更電話號碼;或者被送達人自己不露面,委托中間人前來斡旋;或經電話聯系,鄭重承諾,約好見面,但一拖再拖,最終是避而不見;也有的敗訴方在案件宣判后,采取自我失蹤等辦法來消極對抗裁判,使本來可以立即終結的審判程序變得遙遙無期。
(二)送達制度方面
一是時限要求高?!睹裨V法》送達期間設置與實際情況不符,市場經濟環境下,傳統的“熟人社會”被打破,人口流動頻繁、流動量增大,需要占用更多時間來尋找受送達人;送達工作作為一項程序工作,具有不可逆性,流程管理與法官職業化的實行,對送達程序的準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訴法所規定的時限往往不夠。
二是送達機制落后。在送達方式上,因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缺乏有效、及時的保障機制而被謹慎采用,制約了這兩種送達方式的操作空間。此外,還存在法律文書簽收人的范圍規定上過于狹窄的問題。
三是社會支持不力。主要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中介組織、服務性行業對法院工作的支持不夠。如電信局只接受公安部門的協助調查,拒絕向法院提供查詢,甚至能出示其與公安部門聯合發文作為拒絕協助的依據。在受送達人或成年家屬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也不愿作為見證人簽名蓋章。
四是送達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目送達隊伍尚未形成專業化,各法院對送達人員的安排各不相同,有的由書記員擔任,有的由各審判庭自行安排,送達隊伍不穩定,影響了送達工作的順利進行,又加重了送達難。
二、解決送達難問題的對策
一是構建基層送達網絡。通過基層組織的溝通協調,在居委會和村一級的調解委員會中建立送達網絡,制作協助送達函,寫明受送達人姓名、案由、送達回證的收取方法等,并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條文后,郵寄到居委會或村調解委員會,由村調解組織代為轉交送達。也可以與郵政局協商簽訂郵寄送達協議,雙方派專人管理并明確責任,定時在法院辦理交接手續。
二是加強當庭宣判力度。根據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法院告知的期間和地點逾期不領取裁判文書即可視為送達。因此,應當重視及時歸納庭審重點,簡化庭審程序,加強當庭認證,加強對當庭宣判的考核力度,提高當庭宣判率,從而減輕送達壓力。
三是完善公告送達制度。由于人多且流動頻繁是當今和今后我國社會的一大特征,公告送達的比例相當大。目前公告送達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流于形式,法律對公告送達沒有更多的規定和限制,公告送達在操作中帶有隨意性和形式性。是否張貼公告,難以受到約束,公民也沒有閱報和看法院公告窗的法定義務。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盡可能地讓被公告的當事人獲悉已被某法院傳喚或者裁判的事實。
四是構建社會誠信制度。送達難的現象還體現了社會誠信的缺失,民事關系的當事人是實質上的交易雙方,因市場經濟規則不健全,交易當事人總是選擇“利益最大化”,可能為了任何一個眼前利益而選擇欺騙對方,藉此獲得某一交易時段上的最大利益。因此,有必要確立誠實信用作為帝王條款在法律中至高無尚的地位,并從誠實信用原則中引申出各種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