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如果我們缺乏這一認識,必然會將未成年人犯罪統統納入單純的司法控制區域,這既嚴重地違反了犯罪學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律,即年齡越小的時候進監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又嚴重地影響到人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作為審判機關,我們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應當自始至終體現教育、預防、挽救和社會化原則,把司法保護同刑罰處罰相結合,在保護與刑罰處理中更加突出保護,體現從寬和人道精神,將審理案件、懲處犯罪、教育矯治青少年、綜合治理融于一體,使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在接受懲罰處理過程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積極的改造,使處于犯罪邊緣的青少年及時得到社會的幫教,懸崖勒馬,從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治安的穩定,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一、堅持寓教于審,積極開展庭前幫教

 

如何保障寓教于審的順利開展,是少年刑事審判制度解決的重點問題;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樣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異,使得教育難度較大,針對犯罪主體、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簡單的千篇一律的說教,那么,寓教于審僅僅是流于形式,而無任何實際效果;因此,針對不同的個體,法官必須充分詳實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質、犯罪產生的主客觀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長經歷、生活環境等,否則就無法找準激發、喚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點、感化點,使得教育既無針對性,也無深刻性。具體做法如下:

 

1、對案件事實進行必要的實體審查。現行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只移送主要證據及一些程序性的材料,法官在開庭前只作程序性的審查;但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法官不應局限于對案件的程序性審查,而應當通過審閱主要證據了解案情,以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實、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等,從而判斷未成年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險性。

 

2、提審教育被告人。審判人員要通過提審與被告人交流思想,了解犯罪原因,進一步增強教育的感性認識,并通過對其人生道德教育,使他們認識到違法犯罪對社會、家庭的危害性,啟發被告人反思悔過,消除消極對抗思想,通過挖掘他們心靈美的一面,增強其改過自新的勇氣和熱情。

 

3、開庭前要與被告人的親人、親友及轄區村委會、居委會取得聯系,詳細了解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平時表現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但該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定,控辯雙方一般都疏于提供上述材料;而辯護方有時為了讓被告人獲得從輕、減輕或者非監禁刑,往往會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日常表現證明,這些證明顯然缺乏客觀性、真實性;此外,我國絕大多數城市都未設立社會調查機構,根本無法開展社會調查,社區也未進行這方面工作。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法院仍應主動開展必要的社會調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經歷、探尋導致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二、增設法庭教育程序

 

1、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方式的重要標志。眾所周知,針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點進行審理是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要的工作方法。這是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上發育尚不成熟,具有過渡性,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具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表現既有心理特征,在認識、情感、意志和行為四個方面上的不同,也有犯罪行為結構上的差別;既有犯罪成因上的區別,也有犯罪實施上的差異。這就需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刑事訴訟程序。如果我們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審理當作是特殊訴訟程序的話,那么這個特殊訴訟程序的明顯特征之一就是法庭教育。

 

2、法庭教育是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體現。雖然我們的少年法庭工作起步較晚,在程序和實體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法庭教育程序卻無爭地表明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對失足少年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于審、審教結合的事實。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在造就一大批為國家建設所用的人才時,對那些暫時掉隊的失足少年,國家并未棄而置之,社會并未撒手不管,而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像醫生對待病人、像教師對待學生、像家長對待子女一樣對待失足少年,這正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所在。而法庭教育則集中地體現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

 

3、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審的重要環節。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除了要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外,更重要的是要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一系列方針政策。因此,辦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應的教育挽救工作便伴隨著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在法庭教育階段,教育的主體最集中,有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議庭成員;教育的內容最豐富,各教育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失足少年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教育;教育的時間最合適,在法庭審理這樣的特殊時間、特殊場合進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教育的特征最明顯,法庭教育時,審判長明確宣布進行法庭教育,明顯區別于一般場合下的教育。

 

三、改變現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語言習慣

 

雖然我國現行刑事庭審運行模式已由糾問式轉變為控辯式,但依據糾問式刑事庭審運行模式而構造的法庭布局至今沒有變化,控辯式刑事庭審運行模式中的平等對抗不能從法庭布局上體現出來。作為開展刑事庭審活動的法庭,其布局要充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

 

在刑事庭審中,法官可以變訊問式為交談式,力求以親切的態度、平和的語氣和少年犯進行面對面的談話,引導他們實事求是地陳述案情,進行辯解。不訓斥、不諷刺、不施壓,以事實證據折服人,以情、理、法說服人,不先聲奪人,不以勢壓人,既辯明是非,又入情入理,避免了強烈的爭辯給少年犯帶來的不良影響,避免了法官、檢察官聲色嚴厲、少年犯答非所問的狀況,容易創造出一種既嚴肅又寬松的環境,使少年犯進了法庭又像回到課堂,不那么緊張、拘束,甚至恐懼。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在緩和的氣氛下心平氣和地供述和辯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