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美國法院機構設置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7-12-29 瀏覽次數:1301
美國的法院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 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法院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權限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審制。
一、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系統管轄的案件主要有: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
聯邦法院系統包括聯邦地方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地方法院是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于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回區,受理本巡回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于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后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 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另外,聯邦法院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如: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稅法院和征稅法院。
二、州法院
州法院系統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后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州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