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分析當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作者:朱清華 發布時間:2007-12-29 瀏覽次數:1647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對非訴審查案件執行不同于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標準,即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案件必須符合“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筆者通過分析近三年來新沂法院受理的行政處罰非訴審查案件發現,雖然被裁定不準予執行案件比例低于5%,但低不準予執行率并不代表行政處罰案件的高質量。當前行政處罰案件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實認定方面:
1、違法事實表述過于簡單,缺乏部分基本構成要素,即何人、何時、何地、何具體行政行為、何危害后果。違法事實認定也沒有圍繞違法行為的性質、過錯大小、程度輕重的基本條件進行。
2、處罰決定書說理不充分,邏輯性差,缺乏針對性。僅簡單記錄違法事實,對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悔過表現,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的裁量理由及對被處罰人的陳述及申辯意見采納與否不作詳細說理。
3、部分違法主體認定錯誤,未依法查驗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能力,如將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商號作為被處罰的主體;對個人合伙進行處罰時遺漏其他合伙人。
二、執法程序方面:
1、 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規定混淆適用。根據衛生部《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八條規定,“衛生機關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對已有證據證明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或調查違法事實時,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筆者所查閱的卷宗,都是適用一般程序處罰,但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均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出,而不是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或調查違法事實時以書面方式作出。
2、 進行證據登記保全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時,執法人員不認真清點物品數量,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告知違法行為人處理決定。
3、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錯誤、不完整,告知的處罰內容非因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的情況下隨意變動。處罰告知適用的法律錯誤,或者適用多部法律規范、法律條款,僅告知部分法律規范、法律條款。
4、 送達不規范,具體表現為不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送達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規定送達當事人。
三、法律文書制作方面:
1、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制作比較簡單,有的筆錄無表明身份的記錄;有的筆錄中僅有出示執法證件的記錄,沒有記錄執法人員的姓名,或執法證件號。
2、部分訴權告知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將起訴權期限規定為十五日。執法人員遇到這兩種規定沖突時,不知如何適用,關于訴權的告知五花八門,有一個月、十五天、三個月或者90日,甚至不告知當事人訴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屬部門規章,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中除外情形,因此,對衛生行政處罰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三十九條的規定,嚴格表述為三個月而不是90天。
3、使用手工填寫的制式法律文書而不是打印件或印刷件,眉頭無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名稱,有損法律文書的莊重與嚴肅。由于制式文書所留空白有限,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執法人員往往采取“宜粗不宜細,宜簡不宜繁”的原則,甚至遺漏有關必要項目或者填寫時字跡擁擠,有時出現一行當兩行用甚至涂改。因此,除簡易程序使用制式法律文書外,一般程序處罰決定書應使用打印件或印刷件。
4、處罰決定作出后,擅自變更罰款數額,出現高罰款額,低執行到位額,造成行政法律文書不穩定。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具有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未經法定程序,非因法定理由任何機關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四、法律適用方面:
1、法律適用不全面、不具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表述不規范。當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同時對一個違法行為作出規定時,應先適用上位法、后適用下位法。實踐中有的忽略上位法,簡單適用下位法;有的忽略下位法,簡單適用上位法,無法體現自由裁量權的依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時僅適用到條,省略款、項;適用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時省略頒發機關的名稱如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略衛生部。
2、對法律、法規內容理解錯誤。如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項規定,因擅自執業受過衛生部門處罰的,擴大理解為受過衛生部門所有行政處罰。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都規定,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必須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罰款。執法實踐中,并處罰款變成了單處罰款,對違法所得、非法行醫所使用的藥品、器械不作處理,對違法場所并沒有取締。
雖然法院在辦理非訴行政審查案件過程中遇到的上述問題,在當前行政處罰類案件中不具有普遍性,但行政執法的狀況如何,將影響執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行政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促進執法公正,保障執法質量。筆者分析認為,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受“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等傳統執法觀念的影響,加之我國當前程序立法相對滯后,長期以來,我國對程序法價值的認識存在誤區,輕視對違法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保障。
2、案件數量大、范圍廣、人員少、任務重,執法制度本身設計缺陷及法律滯后導致實踐中執法程序不規范,案件查處難度大。
3、對行政處罰目的認識錯誤,查處違法行為時存在畏難情緒,不能正確使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而是簡單地變處罰為罰款,罰款則變相成了違法行為人定期向執法機關交納的管理費用。
4、缺乏對執法人員的專項培訓,法律文書制作水平不高。法律文書制作水平的高低,可以準確、直觀地反映出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理論功底、邏輯思維、文字水平等素質。一份優秀的法律文書,就像一面鏡子,應融邏輯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闡釋和情理教育于一體,做到行文簡潔流暢,措辭嚴謹準確,語言規范簡練,準確闡明裁決的理由。
5、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參差不齊,處理問題隨意性較大,對于法律的具體規定,不知如何執行。執法的質量如何,歸根到底都與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以及運用法律的能力有很大關系。如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后的處理決定,書面責令立即停止執業活動的處理決定,不知如何作出。其次,證據意識不強,證據收集不全面,不能正確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6、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的措施不力,行政機關內部缺乏對衛生執法活動的有效監督。
7、不注重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發現違法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時,怠于履行向公安局移送職責,導致行政處罰對非法行醫的威懾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