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法典》一書是收入13世紀以來西方法律史上近百個荒唐、搞笑的案例,細細讀來,頗令人回味。

比如:“科達斯訴天下無雙運輸公司”一案中,一名被劫持的出租車司機丟下出租車脫身跑掉,結果搶劫犯開著車撞倒了幾位路人。這幾位路人不告搶劫犯卻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不應該在這種情況下拋下汽車,讓一名歹徒駕駛?!闭媸菑娹o奪理的典范。審理此案的法官弗蘭克A卡林對此案作出了幽默的判決,“用世界上第一位游吟詩人藐視性的話來說,當司機突然遭遇危險時,他對自己安全的考慮要遠遠超過他對乘客的關心,這是顯而易見的。原告知識淵博的辯護律師承認,這是司機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舉動,但他堅持要求賠償。他在訴狀中這樣寫道‘公眾的利益應該最大程度上受到保護,使他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威脅。他們的權利應該高于在開車的時候拋棄了車子的司機的權利,即使這是他在危險之中出此下策以拯救自己的生命的無奈之舉’。為反駁對方的觀點,我在這里要擺些事實,原始的自然法就刻在我們每個人的身上,流在我們的血液之中,他是抹不去的。如果一定要將這種義務強加在普通人的身上,要求他在面對危險時臨危不懼,那么這種法律確實是很可笑的了。”“在經典案例雷德羅訴塞奇案中,有一段法律論述特別適合本案:一個人面對危險時的義務責任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不像其它情況,可以依照明確的法律條文辦事。法律認定,在危險情況下所作出的行為都是妥當的,即 使有過失,也并非他們的故意。據說這一原則建立在一句格言之上,自我保護是自然法的第一準則。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是否一定要承受遭禍的折磨,才能證明他的行為的正當性?我們不能認定被告是有責任的。”法庭在不作裁決的基礎之上提議駁回起訴。多么富有智慧的判決!

再如,喬治沃克訴杰西拉米爾茲案,法官的做法卻截然相反。案情是杰西拉米爾茲被控偷了喬治沃克的騾子,法官判杰西拉米爾茲額外向法庭交罰款100元,但杰西拉米爾茲沒錢支付這筆罰金,法官裁定喬治沃克代為支付。喬治沃克的律師對法官說沒有法律支持法官這么做。于是,法官R.C.巴里作了這樣的結案陳詞:喬治沃克的律師巴伯無理地對我 說,沒有法律支持我這么做。我告訴他,我并不在意這位死啃書本的人的譴責,現在我就是法律。

讀了這些真實的案例,我想每一位法官面對荒唐絕頂的案件時,是不是能像法官弗蘭克A卡林保持頭腦清醒,作出判決以達到維持正義的目的。在權力的支配下,法官是否會像法官R.C.巴里那樣得意忘形,成為一個以自身為法律的獨裁者?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還是非專業人士,對此都值得反思,都會從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