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今年以來,東臺法院受理了105件婚約財產糾紛,占婚姻家庭類案件15%

一、婚約財產糾紛的特點

1、難認定

有些婚約財產糾紛的原、被告雙方通過中間人給付彩禮,相對易認定禮金的數額和禮品的數量,但大多數案件僅雙方當事人及父母在場,無其他案外人能證明給付禮金的數額和禮品的數量,導致認定困難。

2、難調解

婚約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當事人雙方,也涉及到雙方的家庭,有時還涉及到介紹人和送財物的人,具體情況錯綜復雜,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地方習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嚴重,多以判決結案。

3、難執行

20044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十條統一了彩禮糾紛案件裁判尺度。然而卻與民間的通常做法產生了尖銳的對立,有些被執行人將彩禮挪作他用,造成執行難,甚至造成被執行當事人自殺的情況發生,影響社會的和諧。

二、成因

1、給付彩禮是我國民間的一種風俗習慣,在廣大農村地區還相當風行。給付和收受彩禮的行為,包括給付的時間及數額等內容,都是在風俗習慣下實施,往往還通過中間人進行。

2、給付彩禮與婚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婚約,即使發生財產給付關系,也不能認定為彩禮。男女雙方訂立了婚約,按照習俗一般都會發生彩禮的給付。

3、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其法律效力應當依附于婚約的效力。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

4、我國現行法律對婚約實際上任其按照風俗習慣發生、解除和消滅,而司法解釋關于彩禮返還所作出的一條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又難以全面、有效的解決婚約彩禮問題。

三、對策

1、加強法制宣傳、強化公民法律意識。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對廣大群眾進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宣傳,讓群眾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活動中的陳規陋習。

2、對返還彩禮的數額不能機械簡單地確定,彩禮的范圍、數額、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綜合認定。

3、借助各種力量,加大調解力度。對此類案件,應當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加大調解的力度。必要時可通知雙方的家人參與調解,還可以借助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邀請陪審員參與調解。

4、謹慎行使裁判權。考慮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特點,在久調無果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當地的婚約習俗以及個案的實際作出判決,力爭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