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已將共同的債務約定由妻子負責償還,二人在離婚后仍被法院判決共同償還。1128,邳州法院審結了這起因離婚協議約定而抗辯還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判決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婚姻存續期間所欠的借款6萬元。

20066月,家住邳州市宿羊山鎮的趙新朝、白霞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做生意向李顯成借款6萬元,并由丈夫趙新朝給李顯成出具了借條。同時在借條上注明了還款期限是2007830。去年12月底,趙新朝與白霞協議離婚,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進行了分割,約定借款6萬元由白霞償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趙新朝、白霞二人催要,但趙新朝以夫妻已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白霞償還為由拒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雖在協議離婚時對共同債務進行了約定,但離婚約定僅能約束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第三人無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