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不同,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不力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但在實踐中,作為被告的許多行政機關卻不知該如何舉證,導致行政訴訟舉證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遵守。

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遵守舉證時限。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被告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內,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相應證據的期限。行政訴訟舉證時限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訴訟法上的期間,被告應當在此期間盡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二是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間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逾期提供又無正當理由,則產生訴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該證據不為法院所采納。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立,主要為防止訴訟中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庭審效率。

在舉證時限上被告應注意:1、在法律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及時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訴訟之中原被告舉證期限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按照該規定,被告應當在受到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2、申請延期舉證。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3、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提供證據時,也須嚴格適用被告舉證時限制度的規定。其理在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權利乃基于被告的委托,被告需遵守的法定期限,其代理人自應同樣遵守。4、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中,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與賠償數額有關的證據,不受被告舉證時限的限制,但也需在一審法庭庭審結束前提供,其操作可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但在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中涉及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被告舉證時限制度。

其次是提供證據應符合具體的法定要求。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各類證據只有符合法定要求才會具有證據效力,行政訴訟中不同的證據有不同的要求:1、提供書證,原則上應當提交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原本、正本、副本、均屬于書證原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戶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印章。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提供外文書證時,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2、提供物證,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其他證據,如果原物是數量較多的種類物時,應當提交其中一部分。3、提供視聽資料,應當提供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是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且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錄音材料應當附有相應文字,外語視聽資料,應當按規定(同書證翻譯要求)提供中文譯本。4、提供證人證言,需載明證人姓名、性別、職業、年齡、住址等自然情況,需要有證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出具證言日期,附有證人身份證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5、提供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材料,作出鑒定結論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員資質說明及其簽章,通過分析獲得的,要說明分析過程。6、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提供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外,筆錄中應載明制作的時間、地點、記錄事件以及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簽名的,應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除以上要求外,當事人提供證據如果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證據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我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秘密的應向法庭說明。

再次是申請法院調取和保全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將被告排除在外,因而,行政訴訟中被告是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

訴訟參加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證據予以保全。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滿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時間、存放地點、要求保全的內容、范圍以及申請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還要依照規定提供擔保。

最后,補充收集證據。被告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證據。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綜上,行政訴訟中的舉證制度不同于民事訴訟證制度,行政訴訟舉證對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這是對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權利平衡,是依據行政行為的特點作出的規定,行政機關只有遵守這些規定才有可能使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經受住嚴格的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