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質押剛購寶馬車,后因鋃鐺入獄未能及時贖回車輛,債權人認為質押人背叛了契約,未經法律程序擅自將寶馬車轉手他人。7月5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判決被告萬某歸還原告張某寶馬車,如不能返還,則賠償原告張某29.8萬元。

2016年7月1日,張某因急需而向萬某借錢,自愿將自己剛剛購買的寶馬車抵押給萬某,并承諾盡快贖回車輛。然而,較長時間過去了,張某并沒有前來贖車。其后,派出所找萬某了解情況時,萬某才知曉張某因刑案犯事在逃。

2018年2月張某刑滿釋放,2018年4月,張某找萬某贖車未果。2018年4、5月份,萬某將張某的寶馬車出售給他人。2018年7月24日,萬某向張某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寶馬車已被他出售。

經相關部門評估,案涉寶馬車2016年7月初的價格為45.8萬元,2018年5月底的價值為29.8萬元。因當事人未能就糾紛處理達成一致,引發訴訟。

庭審時,原告張某認為,本人將車輛質押給被告萬某,萬某取得該車輛的實際控制權,但沒有處分、受益的權利,同時還應當盡妥善保管義務。如萬某認為我違約,應通過司法程序將車輛變現,現萬某擅自變賣是非法的。因此,本人要求萬某按原狀返還車輛有法可依,如萬某不能返還,則應按評估價賠償。

被告萬某辯稱原告張某長期未贖回車輛,本人認為其不要車子了,才處理的,現車子在哪里,本人也不知道。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寶馬車移交給被告萬某占有,作為其向被告萬某借款的擔保,被告萬某作為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被告萬某未經原告張某同意擅自將質物出售他人,應當對原告張某承擔民事責任。2018年4、5月份,原告張某向被告萬某提出還款并取回質物未果,現其主張被告萬某不能返還財物時,按2018年5月底作為時點的評估價賠償,依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主債權未按約履行時對擔保物權的處置程序問題。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具有的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需要說明的是,上訴拍賣、變賣一般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質權人無權擅自處置。長期以來,司法程序往往就是普通訴訟程序。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物權的特殊程序,質權人可向擔保物權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該法第19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本案中,被告萬某既未通過普通訴訟程序,也未通過特殊程序實現物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理應承擔不利后果,法律判決其在不能返還車輛時承擔賠償責任,與法有據。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實現擔保物權,原則上應該通過司法渠道進行,不要給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申請時限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