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丁的“聰明”
作者:邵永梅 發布時間:2007-12-24 瀏覽次數:1183
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依法對一名在法庭上藐視法律,撕毀文書的教師采取了強制措施,對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孫某原系本市一所學校的教師,因借款合同糾紛,在法院審理期間,孫某與借款人達成還款協議,自愿將其23000元的借款主動減讓至15000元。后在本院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將借款雙方通知到執行局進行調解,經過調解,被執行人很快將15000元的借款交到了執行法官的手中,案件即將執行結束。作為申請人的孫某見借款人能很快還款,忽生變念,對主動減讓的8000元的借款表示反悔,要求借款人按照原來的借款23000元全部還清。執行法官向孫某講明,法院生效的文書是借款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放棄8000元的意愿也是孫某自愿的,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反悔。但孫某仍不聽勸阻,反而趁執行法官不注意,將其原在審理期間自愿放棄部分民事權利的協議書從執行卷宗中抽出、撕毀。執行法官見狀,立即喝令其交出協議手續,但孫某卻置若罔聞,反而從迅速跑離執行局的辦公室,企圖逃避藏匿。執行法官見其無視法律,立即通知執勤法警將跑到門外的孫某扣留,并將其帶回執行局。執行法官嚴肅向其講明生效的文書必須無條件的執行,撕毀案卷中的法律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
鑒于孫某能深刻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書面承認自己的錯誤。法院依據有關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