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分析商品房買賣糾紛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宋惠普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605
針對近幾年房地產交易活動日益頻繁,各類房地產糾紛大量涌現,豐縣人民法院對2005年以來審理的113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預防的對策和建議。
一、案件特點及引發原因
(1)開發商虛假承諾導致不能如期交付。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因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期交房,買受人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或訴訟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賠償無法按期交房的損失,確認雙方買賣合同無效或應予撤銷并雙倍返還購房款。
(2)開發商在銷售宣傳中作出說明和承諾,在交付房屋時未能履行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或配套設施,導致買受人訴訟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3)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買受人訴訟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復房屋、賠償損失。
(4)開發商提供的房屋面積與實際不符。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套內適用面積或者建筑面積的實測數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差距較大,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返還面積誤差部分的房價款。
(5)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為開發商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并且合同中開發商不經買受人同意增加附加條款,從而限制買受人的權利,增加買受人的義務,免除或減輕開發商的部分責任,因而發生糾紛。
二、解決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應規范商品房買賣市場。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處于弱勢地位,國家應完善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配套法律法規,加強商品房買賣市場的全面整頓。切實保護買受人權益,避免造成買受人對訴訟時因對開發商的口頭承諾無法舉證而敗訴的現象。
(2)商品房開發商應強化制度管理。開發商的資質和誠信是保障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切實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建造資質,保證交付房屋質量,提高企業誠信度,從根本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3)相關部門應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政府應把好市場準入關,對不具備相關資質和資金實力的企業堅決清退出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質量檢查部門要全程跟蹤檢查工程質量,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監理方要督促施工單位按時完工,盡量杜絕各種導致工期延誤的事情發生;土管部門規范土地買賣秩序,避免埋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隱患。
(4)買受人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實踐中,購房者大多法律意識淡漠,風險防范和處理能力不足。因此,買受人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條款,弄清合同中是否應由開發商承擔義務而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