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縣法院審結一起稅收干部挪用公款案,銅山縣原契稅征收管理所負責人陳某,因挪用稅款到期未能償還,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銅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222,被告人陳某利用其擔任銅山縣契稅征收管理所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未經上級主管單位銅山縣財政局領導同意,未履行審批開戶手續,擅自以銅山縣契稅所名義在銀行違規私設銀行賬戶,并將部分契稅款存入該賬戶,致使銅山縣財政局對該賬戶無從監管。

200697200739、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從其私自設立的銀行賬戶上挪出契稅款150萬元、30萬元,以個人名義投資玻璃制品經營活動。

20068月底,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徐州市一家公司交納到銅山縣契稅所的368481元契稅款挪用,以個人名義用于玻璃制品經營活動。后又于2007411從其私自設立的銀行賬戶上挪出公款368481元,用于歸還該公司。20069月和2007423,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分兩次將其保管的納稅人趙某交納的契稅款共計17萬元挪出,用于玻璃制品經營。

2007425,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其私自設立的銀行帳戶上擅自挪出契稅款25萬元,用于歸還其此前用于經營玻璃制品的25萬元的個人借款。

綜上,陳某共計挪用公款2588481元,尚未退還。

法院認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沒有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陳某所在單位發現契稅征收所存在票款不符情況,安排人員與其去銀行查帳時,陳某能夠主動承認稅款被其挪用,應視為自動投案,庭審中陳某當庭自愿認罪,應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并將挪用公款2588481元追繳,發還被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