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涉法群體性糾紛是一類極其復雜、敏感的案件,猶如一枚定時炸彈,隨時都會引爆,變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隱患。據(jù)了解,近年以來,邳州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多起群體性糾紛,類似的情況在其它法院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隨著各種社會矛盾的凸顯,一些地方涉法群體性糾紛呈增多趨勢,許多群體性糾紛相繼訴至法院,把法院推到了調處群體性糾紛的最前沿,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和挑戰(zhàn),成為許多法院,尤其是廣大基層法院共同面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社會難題。

當前,農(nóng)村涉法群體性糾紛有著相同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均與土地有關;二是人數(shù)眾多;三是方式極端;四是調處困難;五是社會影響惡劣。                

一、發(fā)生的原因分析

農(nóng)村群體性社會矛盾糾紛發(fā)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

1、各種矛盾糾紛的綜合產(chǎn)物。表面上看,涉法群體性糾紛都是因土地而起的,其實關系錯綜復雜,并非僅此簡單而已,土地只是誘發(fā)矛盾糾紛的導火索,里面往往還夾雜著更深層次的矛盾,是各種矛盾相互交織的產(chǎn)物。

2、目的在于引起領導的重視和關注。由于有些問題通過正常的途徑和渠道很難得到解決,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受“法不責眾”、“民意難違”等心理因素影響,抱著人越多越有理、問題越容易解決的想法,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引起領導的關注和重視。還有的是對基層政府不信任,存在“唯大”、“唯上”,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組織群體性上訪,或采取越級上訪的辦法。

3、宣泄不滿情緒。由于一些村干部利用對外發(fā)包土地的職權,侵害群眾利益,或是原村干部在卸任后暴露出侵吞集體財產(chǎn)等違法違紀行為,而這種行為雖然通過正常渠道反映給上級有關部門,但始終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問題干部也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結果引起民怨沸騰,群眾便以此方式宣泄心中的不滿。

4、別有用心。在涉法群體性糾紛中,不乏個別別有用心之人,他們利用群眾的善良和激情來達到個人目的。特別是在農(nóng)村兩委換屆之年,一些人為了能夠當上村干部而不擇手段、用心險惡,向群眾許愿如若自己當選村干部就將有爭議的土地收回分給群眾,云云,組織、慫恿、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搞群體性事件,希望把事情鬧得越大越好,最終目的是借機整倒競爭對手。

5、司法強制力軟弱。涉法群體性糾紛不斷增多,還與法院的司法強制力軟弱有很大關系。有些群眾在罰不責眾的心理驅使下,錯誤地認為即使采取一些過激行為,法院也不會輕易采取強制措施。這是由于群眾人多勢眾,而法院的司法警力相對不足,即使借用公安警力也有所顧忌,因為一旦采取強制措施,極有可能引發(fā)群眾與法官和干警的大規(guī)模肢體沖突,那樣后果將會不堪設想,因而對于那些制造事端的群體性糾紛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敢輕易采取強制措施的,司法強制措施在這一刻顯得是那樣的蒼白無力,法律也失去了應有的威嚴,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人的囂張氣焰。

  二、防治對策

針對上述農(nóng)村群體性社會矛盾的特點和產(chǎn)生原因,筆者認為,要預防和解決群體性事件,僅僅依靠那種防、壓、堵的常規(guī)作法是難以奏效的,必須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領導下,依法解決,涉案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參與,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這樣才能取得成效。

一是標本兼治,努力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各級領導和信訪、組織、紀檢、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加強聯(lián)系,及時溝通,高度重視群眾的信訪工作,尤其是人數(shù)眾多的群體訪提高信訪接待工作水平,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一方面要制定應對措施,及時啟動緊急預案,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高度負責,認真查處,而不能相互扯皮、推委、搪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要從根本上解決信訪不力的問題,提高初訪的成功率,堅決杜絕群訪和大規(guī)模越級上訪現(xiàn)象的發(fā)生,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二是加強法治宣傳,引導群眾依法訴訟。要把法制宣傳貫穿到涉法群體性糾紛處理的全過程,不單要在進入司法程序后講法,還應把法治宣傳前置到訴前,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nóng)村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使農(nóng)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廣大群眾能依法參與社會事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大力推進農(nóng)村民主法治建設。引導群眾依法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紛爭,教育群眾不能采取聚眾上訪等極端方式。另外,有關部門領導在做群眾工作時,對群眾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輕易發(fā)表意見,給予草率答復,以免干擾法院辦案,否則一旦審判結果與領導答復不一致時,就會在群眾中產(chǎn)生不相信法律的錯覺,而不能息訴罷訪,還會繼續(xù)糾纏不休。

三是加大調解力度,慎重采取強制措施。在審理涉法群體性糾紛案件時,要堅決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加大調解力度,不僅要進行司法調解,有關部門還要開展案外調解,使訴訟調解與思想調解相結合,多做群眾的調解工作,進而使案件能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而對于那些調解不成的案件則應“當判則判”,尤其是季節(jié)性較強的春耕、秋種和先予執(zhí)行等案件,更應如此,而不能回避矛盾,片面講究所謂的慎重處理。切忌久拖不決,以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加劇群眾的不滿情緒。同時,在審理過程中,辦案技巧一定要講究策略和方式方法,切忌簡單粗暴,始終保持冷靜、克制,即使群眾有一些過激言行,也一定要慎重處理,尤其是要慎重采取強制措施,以免使矛盾激化,受到群眾圍攻和給自己帶來人身傷害。

四是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辦案原則,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涉法群體性糾紛事關重大,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辦案的原則,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支持配合,經(jīng)常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和通報案件審理的進展情況,積極聽取領導意見和指示,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自覺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的思想,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意識,識大體,顧大局,既要保證辦案的法律效果,又要兼顧社會效果,使二者實行有機統(tǒng)一,從而取得雙贏的最佳效果。

五是上下聯(lián)動,上級法院要加強對涉法群體性糾紛案件的業(yè)務指導。由于涉法群體性糾紛一般案情都很復雜,因此在審理時應格外慎重,下級法院應主動向上級請示匯報,上級法院對此應引起高度重視,加強業(yè)務指導,上下級法院形成聯(lián)動和共識,以便案件一旦上訴后上級法院能在第一時間做到應對準備,盡量避免和防止不負責地做出發(fā)回重審決定,回避矛盾,把矛盾重新轉嫁給基層法院現(xiàn)象的發(fā)生,更不能輕易改判,要統(tǒng)一司法尺度,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盡量保持一審和二審的一致性,減少群眾對一審法院的不信任感,維護和樹立一審法院的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