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作者:郭棟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518
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法院法院審結一起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宅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由于雙方買賣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經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將房款退還給原告。
原告張某是邳州某單位職工,2006年其與被告劉某簽訂購房協議,購買劉某位于邳州市運河鎮某村的一處宅基地,該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該村集體。原告將全部房款交付被告后,因為雙方買賣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不能將宅基地過戶交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要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宅基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買賣協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和第 5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應認定為無效。據此,法院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將房款退還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