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案件評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作者:曹川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128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定要建立案件評查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方面日趨走向完善,也為實現 “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的法院工作主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完善法官的職業監督,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但案件評查辦法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具體的操作方面也有待于繼續深化和發展;而且隨著法院改革的深入和監督機制的完善,案件評查工作還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此,筆者就案件評查工作應注意的問題談幾點粗略的看法。
一是法院內部的監督部門應分工合作、配合協作。從事審判流程管理和各類監督機構的立案庭、審監庭、監察室、督查室、研究室、政治部(處),在實施質量監督工作中,要注意同其他監督部門既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又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如立案庭掌握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情況,應及時與評查室溝通情況;評查室發現錯案,提出處理意見報審委會決定,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如果評查室認定的錯案與紀檢監察、審判業務庭發生認識上的分歧,應及時報請審委會作出決定。各職能部門配合協作,并相互制約,以形成整體合力。案件質量監督是法院內部監督體系的核心和關鍵,因此要切實抓好評查,發揮其龍頭和紐帶作用,最終達到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目的。
二是建立和完善評查制度。 實行案件評查制度,必須以有效的制度作保障。為使案件質量檢查工作有章可循,應注重案件質量監督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其一,應制定詳細的《案件質量評查規定》,包括對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立案等案件質量的詳細規定;其二,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四個辦法”制定和完善《錯案責任追究制》;其三,制定《案件評查通報制度》。
三是對監督者的監督問題。從特定的角度上說,法院內部的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監督法官的法官,是監督辦案的法官,那么其“水平應該最高,自律性應當最強”。案件評查人員應該是法院精英中的精英。為此,要高度重視督查人員的選拔和配備,要將那些德才兼備、審判經驗和社會閱歷豐富、堅持原則的優秀審判人員選拔出來,其中應包括一些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強的資深法官從事案件評查工作。法院各級領導和全體法官都要積極支持評查人員開展案件評查工作。評查人員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尤其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精通各項法律和司法解釋,一絲不茍地認真評查好每一起案件,做到出以公心,不怕得罪人,不怕壓力,敢于“挑刺”,敢于“碰硬”,敢于糾錯,決不可循私情而手下留情,放棄自己的職責。對 于在評查案件中因責任心不強,應發現的問題而沒有發現、該評查而沒有評查,或徇私舞弊,造成極為不良后果和影響的,有關督查人員應負失察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同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