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來,濱湖法院受理了4起涉及藥品或保健品的維權案件。其中1件判決,3件調解。該類案件的呈現以下特點:

 

一、消費者維權目的體現懲罰性。在此類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往往不限于對貨款的賠償,而是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提出“假一賠一”或“假一賠十”的請求,不僅體現損失的補償性,并且體現懲罰性。

 

二、消費者知假買假隱藏功利性。此類案件的消費者往往打著“維權”的旗號,在明知藥品或保健品存有瑕疵的情況下,仍大量購買,尤其在部分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獲得藥店超過藥價一倍以上的賠款后,仍購進藥品后進行訴訟。如吳海林訴天福堂大藥房一案,其曾于20075月就購買并使用某噴劑產品,但在發現沒有治療作用后未停止用藥,反而繼續在不同藥房大量購買相關產品累計4萬多元,并在不同法院形成多起訴訟要求藥房“假一賠一”。

 

三、涉藥違法手段隱蔽、多樣性。近年來,隨著各級藥監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涉藥違法行為也越來越隱蔽,在基層社區的一些藥店,有的非藥產品通過“拷貝”相關藥品的外包裝、標簽說明等明顯藥品標識而“走”上藥柜;越來越多沒有獲得“國藥準字”批號的非藥產品開始借助“健字號”、“消字號”、“妝字號”等批號“曲線上市”。此外,隨著互聯網、現代物流業、電子商務等的迅速發展,涉藥違法犯罪呈現出高技術制假和利用互聯網等高科技手段售假,違法行為從現實世界擴大到了虛擬空間,給行政和司法執法帶來了新的挑戰。

 

四、違法證據收集、固定的復雜性。在民事領域,由于違法手段的隱蔽性,受害者往往無法通過個人的力量取得相關證據,進入訴訟階段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時,部分相關侵害事實的第一手證據難以固定。尤其是在面對形態復雜、稍縱即逝的新型犯罪時,案件所涉的銀行賬戶查詢、郵政寄遞憑證的調取、涉案人員的控制等,藥監部門無法單獨實施,阻礙了涉藥違法案件的調查進程和相關證據的索取。

 

五、與虛假醫藥廣告的關聯性。此類案件涉及虛假藥品廣告的形式多種多樣,如,藥品廣告包含不科學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擅自加入“根除、藥到病除、最先進科學”等用語,或作出“無效退款”、“無毒副作用”等承諾;或者以健康咨詢會、健康熱線等形式內容卻涉及藥品名稱、產銷商名稱等來誤導消費者尤其是老年患者;還有的則利用消費者對醫學會、醫藥研究所等科研機構的信賴,謊稱其藥品被相關機構推薦或評定為治療某類疾病最佳產品等。這些虛假廣告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夸大功能、虛假宣傳的產品與假冒偽劣產品難以嚴格區分。

 

六、社會關注的高度敏感性。該類案件在訴訟進程中,很容易受到宣傳媒體的高度關注,司法裁判結果具有高度的社會示范效應,影響力大。特別是在消費者維權取得一定賠償后,往往在相關消費群體中起到一定引導作用,形成更多的類別性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