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碼頭廢船直接傾倒危險廢物2000余噸!?4家被告單位、13名被告人領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弦 發布時間:2019-12-19 瀏覽次數:685
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險特性,如果利用或者處置不當,會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
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涉4個被告單位、13名被告人的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路斐、張炳、錢漁、陳夕、袁亢、施信等10人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別判處被告人陸慶、蔡帆、沈遙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宣告禁止令;對4被告單位分別判處六萬至六十萬不等的罰金。
“這是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成立以來辦理的涉案單位和人數最多、犯罪情節最為惡劣、打擊鏈條最全的一起污染環境案。”如皋法院章智敏院長介紹說。
路斐在新江海河邊開辦了易勝環境服務公司,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更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克來化工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陳夕向路斐介紹“商機”,唯可化工公司有大量副產鹽酸貼錢給他處置,問路斐有沒有辦法處理。路斐想到他的環境服務公司緊靠河邊,副產鹽酸可以用碼頭上的廢船作掩護,直接倒進河里,這是無本萬利的生意,便立即答應。
2018年2月至4月間,路斐與陳夕經過共同商議,指使公司工人張炳將從唯可化工公司等處接收的共500余噸廢酸傾倒至新江海河中,剩余2.23噸廢酸因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而未來得及傾倒。
除此之外,路斐還分別從陸慶、盛泓、袁亢處接收廢溶劑、廢乳化液等危險廢物共1700余噸,并指使工人張炳全部傾倒至新江海河中。通過非法傾倒上述2200余噸危險廢物,路斐共獲利38萬余元。
庭審中,路斐僅認可部分犯罪事實,施信對罪名和犯罪事實均不認可,被告單位某化工公司、某醫藥公司對定性有異議,其余被告人、被告單位均自愿認罪認罰。
案發后,被告單位唯可化工公司、上雅公司分別向生態環境部門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00萬元、30余萬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唯可化工公司、克來化工公司及被告人陳夕、陸慶、盛泓、袁亢等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處置危險廢物;被告單位易勝環境服務公司及被告人路斐、張炳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從他人處接收的危險廢物;其中被告單位易勝環境服務公司及被告人路斐、張炳、被告單位唯可化工公司及被告人章兩、被告單位克來化工公司及被告人陳夕、袁亢、施信等均系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余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系嚴重污染環境。
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累犯、自首、坦白、退贓、部分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前科劣跡等法定從輕、從重、減輕、從寬及酌情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如皋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其中對路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最高刑七年,并處罰金40萬元。同時繼續追繳路斐、唯可化工公司、上雅公司、袁亢的違法所得共計161.18萬元。(文中被告單位、當事人皆為化名)。
【法官說法】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顧雪紅副院長介紹說,由于危險廢物污染具有隱蔽性、流動性、高風險性等特點,《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均進行了嚴格規定。現實生活中,由于危險廢物處置價格高,不少企業為節約處理成本,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處置,最終往往導致污染環境后果的發生。
為了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司法解釋直接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100噸以上屬于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同時明確了產廢者的責任,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通過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接收者、傾倒者的全鏈條嚴厲打擊,有效規制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為防控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風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