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置凍結款 高額罰款促執行
作者:周龍 辛暉 湯正 發布時間:2007-12-14 瀏覽次數:1886
本網宿遷訊:近日,沭陽法院對漠視協助執行義務,擅自處置法院凍結款項的某小學作出處以3萬元罰款的決定。
孫某系沭陽縣沭城鎮人,其與殷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孫某向殷某償還借款及利息21萬元,并以分期付款方式償付。孫某于判決生效后,交付殷某6萬元,余款一直未付。無奈之下,殷某向沭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孫某在城內某小學承建一項工程,帳面上有工程款160余萬元。在掌握這一情況后,法院立即向該小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凍結工程款143200元的裁定書。但在凍結期間,該小學未經法院同意擅自向孫某支付工程款100余萬元。法院責令其限期追回被凍結的工程款,但是該小學逾期未追回。
沭陽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小學擅自向被執行人付款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民事訴訟,遂責令其限期追回被凍結的工程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做出了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