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外出旅行活動,本是一件愉悅身心的事,昆山的阿天卻在公司組織的一次爬山活動中猝死,阿天一家就此失去了頂梁柱。對此,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認為其供職的公司、景區方以及旅游公司都有責任,并將幾家公司共同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其予以賠償,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3月5日,于蘇州某??萍脊緭武N售經理的阿天在公司的組織下到某山景區旅游。3月6日,阿天與兩名同事一同徒步登山,登山途中,阿天在8時30分左右感覺身體不適要求下山,同行的同事陪同其休息、下山。但在下山途中,阿天卻突然體力不支、臉色發白,只能斜躺在山坡上。在場的人都以為阿天是低血糖,找點糖吃、喝點水,休息一下便好。誰知,休息了一會后,阿天還是難受,捂著胸口要求下山,一行人便繼續下山,但是還未走一會兒,阿天便身體一軟、慢慢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大小便失禁。后阿天經搶救無效,于9時45分死亡。事后,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將蘇州某??萍脊尽⒛成骄皡^運營公司,以及兩家旅游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四家公司共同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約129.7萬元。

在法庭上,阿天一家指出,阿天在蘇州某福科技公司任銷售經理一職,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標準工時制,但實際上公司強制阿天一周工作6天,長期的加班導致阿天身體負擔過大,而在此次的爬山活動中,該公司和旅游公司要求員工早晨6點集合,還組織了爬山比賽。阿天家屬認為,這一連續的行為導致其缺乏足夠的休息時間,是誘發其猝死的主要原因。此外根據相關記錄,事發當天阿天在8時30分左右倒下,同事于8時49分撥打120,120要求打某山景區搶救電話,9時30分景區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才趕至現場,9時45分阿天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被告在事發時均沒有立即報警搶救,景區醫務人員則在報警后45分鐘才趕至現場,是被告錯過了搶救的黃金期導致阿天搶救無效死亡。對此,被告四方均不認可,認為原告阿天一家沒有證據證明阿天的死亡與被告有關,其爬山猝死是因為自身原因,且各方已盡到救助義務,并基于人道主義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款項,不必再進行擔責和賠償。

究竟阿天的死亡與被告四家公司有無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天死亡后未進行尸檢,具體死亡原因不明,原告阿天家屬也并未提供證據證實阿天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蘇州某??萍脊窘M織員工旅游屬于福利活動,阿天參與活動并徒步登山,對其自身身體狀況負有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被告某山景區運營公司、兩家旅游公司作為群體性活動的經營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應當承擔一定范圍內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景區、旅游票據等處均明確提示游客量力而行,已盡提示義務。阿天作為旅游者,對旅游行程安排并未提出異議,堅持徒步登山也是個人選擇,對此各被告并無過錯。阿天感覺身體不適后, 其在下山過程中身體并未出現明顯異于常人的病理表癥,對于他的身體狀況,各被告承擔的僅是一般的關注義務,而不能苛求其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在阿天倒地后,同行人員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導游得知后也及時撥打救援電話告知發病情況,因事發地在某山登山途中,景區及相關人員在接到電話后組織施救、采取了急救措施,各方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此外,四被告基于人道主義支付原告的款項18萬元是其自愿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判令駁回原告一家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戶外活動雖好,但還須量力而行。游客在旅程中進行有一定風險的徒步、攀登等活動之前,應當如實告知組織方個人健康信息,并聽從相關告知、警示,依據自身健康狀況合理參與戶外活動。根據新頒布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在其他參與者及活動組織者無過錯且盡到相應義務的前提下,如果自行選擇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產損失,其余各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