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筆者對蘇北某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調查,在執行案件的“執行難”中,有一個比重很大的構成,就是農村信用社貸款案件的執行難。農村信用社面向廣大農民開展貸款業務,為群眾自主創業,發展特色產業提供了資金保障,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問題,極大地支持了農戶個體業主經營發展。但是近年來,涉及農戶、個體業主與相關擔保人之間的貸款糾紛案件不斷增多,在法院進入執行程序后進一步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本文試從其產生原因分析,進而提出幾點對策和建議。

一、農村信用社貸款案件執行難在貸款的三個主要環節上存在的原因分析

1、貸前審查程序中存有隱患。

由于目前農戶信用貸款實行“憑證發放、隨用隨貸、額度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其發放大多由柜臺人員辦理,在辦理貸款時雖然堅持了“兩證”、“三見面”的原則,但臨柜人員對其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是無法加以嚴格的考查的,具體表現有:

a、有些農戶亂報貸款用途,而貸款后轉借他人,形成頂名貸款;b、有的農戶忽視貸款性質,認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產為由借款,卻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費方面,c、轉借給他人無法按期收還或投資非農的高風險行業經營虧損,甚至個別農戶在貸款后直接用于賭博,致使無法還貸現象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被執行的貸款人有的連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難以保障,或者干脆長期出逃在外,造成無法執行。

2、放貸環節中存在手續瑕疵。

“人情”、“關系”、“金錢” 面前,需要信貸員嚴格行業紀律,但是部分信貸員無法過好這幾關,存在貸款手續不完備或違規放貸的現象,具體表現有:a、有的借款農戶或擔保農戶并未到場簽字;b、有的簽了字沒拿到錢;c、有的農戶在貸款時請信貸員吃飯、送禮等。案件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農戶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擔保農戶卻與執行人員有明顯的對抗情緒,為避免矛盾的激化,有時候人民法院只能暫時中止執行。

3、貸后監督程序中流于形式。

應該說,為降低貸款風險,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貸后檢查是貸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環節,信用社應切實做好貸后檢查工作。但部分信貸員腦海中經營理念存在問題,更多的是“重發放,輕管理”,加上農戶信用貸款對象廣、額度小、分布散,工作量相對較大,信貸員對其監控力度差。雖然貸款手續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規定的貸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實際經營中已嚴重虧損而信用社仍未察覺,此時的私營業主一走了之,造成眾多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保障。

二、對策和建議

解決執行難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解決農村是農村信用社貸款案件的執行難也不例外。在現階段,要徹底解決農戶擔保貸款糾紛案件面臨 “執行難”的難題,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從制度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整治。

(一)、在信用社方面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誠信調查制度。

為從源頭上減少欠貸農戶的訴訟案件,信用社應當建立誠信調查制度。誠信調查對避免貸款風險起很大作用,信貸員在對農戶發放貸款前,可以著手從農戶按時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和農村上交款方面進行基本誠信度的調查,從中發現農戶有否不良信用記錄,對收集和掌握到農戶從事經營活動情況、收入情況、還款記錄等信息資料,應建立完整的農戶個人檔案。并依靠村、鎮連掛干部和村級基層組織及貸款農戶鄰近村民反映的情況正確作出誠信判斷。建立農村私營業主的產業發展方向和使用資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還可以與法庭執行機構溝通被執行人名錄,形成一種長效的貸款農戶誠信體制管理機制。

2、建立貸款農戶申報財產預登記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私營業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經營的模式,家庭人員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財產,如房產(包括租用集體土地的建房)、有價值生產工具和固定生產資料(農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農村土地、魚塘、山林等承包經營權。這些財產因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資方式,信用社對農戶貸款前可以采取由農戶自行申報,協調好村級組織進行預登記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村級組織對預登記財產的所有權確認和起監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貸農戶一旦因發生訴訟和執行,可以使執行法庭正確掌握欠貸農戶和私營業主的可供執行財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避免財產所有權權屬的爭議。

3、建立專項扶持貸款的封閉管理方式。

具體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新出臺的《物權法》有關規定協調政府農經部門,根據國家扶持農業特色產品政策向特定農戶或農村私營業主發放具有本地區農產品發展或企業加工用途的專項封閉貸款,采取設立專項扶持資金結算專戶的封閉貸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農經管理部門對農戶種植的農產品、養殖業動禽畜和加工企業農副產品設立動產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貸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效防止農戶貸款的風險。

4、加強內部培訓管理。

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規范信貸員的行為,以降低訴訟中的對立情緒。信用社對欠貸農戶和農村私營業主的名冊進行通報,人民銀行負責做好賬戶的查詢工作和建立開戶“黑名單”在金融系統內部爆光,協調專業銀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資源履行好舉證的義務。在金融機構內部形成一種的聯防機制,使信用差的農戶和農村私營業主無立足之地。

(二)、人民法院方面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1、注重案件的實效解決,在案件審理中兼顧執行,提高欠貸農戶的自覺履行率。

要求以案件審理為抓手,大幅度減少申請執行率。法庭司法工作要緊緊抓住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這一要旨,貸款糾紛案件必須從審理開始為抓手,提高審判案件承辦法官責任心,不能就案審案,減少案件審理的缺席判決率,注重案件的實效解決,以點帶面做好農戶的宣傳工作。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在案件審理中兼顧執行,提高欠貸農戶的自覺履行率,以使此類糾紛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促進農村信貸環境進一步好轉。

2、創新執行方式,加大執行力度。

建立縣、鎮、村三級執行協作網絡的作用,發揮綜合治理執行難聯動工作機制,通報信息反饋,加強協調、溝通各聯動工作機制部門的聯系,調動村級執行協作員的積極性,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參與和協助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對欠貸農戶就地村、社區和打工單位開展公告曝光活動,征求執行線索,也可適當向社會有償征求執行線索懸賞執行。對查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選擇典型案件加大執行力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好,堅決采取強制措施。讓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講誠信而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更高的拒執成本。

3、推行交叉執行制度。

交叉執行制度是指申請人在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庭在合理的期限內不能滿足申請人的請求,申請人民法庭將執行案件移送上一級人民法庭,由上一級人民法庭將執行案件指定給其他人民法庭執行的一種法律制度。交叉執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預,減少執行法庭壓力,加大執行力度,有利于農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貸款。 

(三)在人民法院和其他各部門的外聯工作制度方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法庭與金融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的工作部門可以由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信用社和法院執行局組成,建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由執行法官針對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方面的疏漏,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予以反饋,以進一步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

2、設立強制取證據制度。

申請人由于無法取得被執行財產證據,而法庭依職權主動調查又未發現。即使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申請人和人民法庭無法搜集到相應的財產證據,對被執行人無法強制執行。根據這個現狀,為了解決申請人和人民法庭搜集財產證據難的現狀,建議立法機關設立強制取證制度,偵查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以強制手段對有關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取證,作為人民法庭進行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的證據。這對加大人民法庭執行力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