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德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作者:張峰 發布時間:2007-12-13 瀏覽次數:1308
《德國民法典》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制度)已有一百余年的歷史。開創了現代大陸法系關于非財產損害金錢賠償規定的先河,對許多國家民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德國民法典》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發展變化以2002年為分界點。從《德國民法典》頒布到2002年8月以前,《德國民法典》中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主 要為第253條和第847條。這兩條就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做出了明確區分,并規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非財產損害才可以獲得金錢賠償。對于非財產損 害賠償適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侵害身體、健康、剝奪自由,對婦女犯有違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為,或以詐欺、威脅或濫用從屬關系誘使婦女允諾婚姻之外的同居者,則該婦女享有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其建立在對第847條類推的基礎上。
2002年8月,德國議會頒布了《關于損害賠償法規定修改的第二法案》,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做出了重大調整。取消了《德國民法典》的第847 條,同時將847條第一款的主要內容轉移到了新增加的第253條第2款上。現在的第253條變為:(1)損害為非財產損害的,僅以法律上有規定為限,才能請求以金錢賠償;(2)由于侵害身體、健康、自由或性的自我決定而須損害賠償的,也可由于非財產損害而請求合理的金錢賠償。新條款的出臺使德國的精神損害 賠償制度發生了如下變化:(1)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原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僅限于侵權行為法范圍內,修改后的新條款位于債法總則中,這就決定 了它不僅調整在傳統的侵權行為法中適用,還適用于危險責任法以及合同法中;(2)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條件。新條款在保留了原有的侵害身體、健康、 自由的適用條件下,擴展了侵害性的自我決定的主體的范圍,受侵害的主體不受性別、年齡和婚姻狀態的限制,即使是在婚姻內,受到侵害的一方同樣享有撫慰金請求權。(3)排除了新條款對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的適用。
德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調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統一了撫慰金適用的標準,擴大了撫慰金的適用范圍,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對歐洲及世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