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它所確立的勞動關系應予以消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它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可依法存續,只是部分合同條款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兩類無效合同,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一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結合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主體不合格的無效勞動合同

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應具有合法資格:(1)達到法定年齡。我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說明我國最低就業年齡標準是16周歲。對一些特定行業,國家還規定不得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未達到法定最低年齡的人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其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2)身體健康和具有勞動行為能力。對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失常,以及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都視為無勞動行為能力的人,無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從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成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成立。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成立時起就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行為能力當然包括勞動用工權,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用工自主權而私自用工或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未經授權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