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又稱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規(guī)定了再審程序。再審程序能夠確保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最大維護,是當事人利益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再審程序有利于上級法院監(jiān)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再審可以實現“不枉不縱”,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標。在民事訴訟中,再審是對人民法院裁判錯誤進行補救的程序。任何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表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均可以提請再審。

在現實審判中,可能會因為有種種原因導致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或者違反公正原則,引起當事人提出申訴或者提請再審。

筆者認為,進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革,關鍵是從法律的角度完善我國的訴訟制度。首先,我們必須盡快地修改訴訟法,使訴訟法在現實中更加地合理、科學,具有可 操作性?!爸饕C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是當事人申請再審及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主要理由之一。由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不同的人因標準、認識、思路不同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建議制定統一的規(guī)定和操作標準,規(guī)范案件再審的提起。同時對“新證據”進一步規(guī)范,便于法官在實踐中把握。

其次,改革法院原有的立審分離的規(guī)定,由立案庭負責案件的申訴與再審申請工作。過去的做法是由立案信訪部門出面接待當事人的信訪和申訴,然后轉給審判監(jiān)督庭先行審查,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才能回立案庭正式立案。這樣一來,不僅造成了再審程序復雜,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 的保護,而且使立案和再審程序雜糅在一起,降低了兩個部門的實際工作效率,可能導致一些案件程序上的混亂,影響案件再審的公正性。我國有些法院在這方面做 了有益的嘗試,對申訴與申請再審案件是否“可能有錯”的審查工作一律由立案庭承擔。立案庭對申訴與申請再審不能成立的,書面予以駁回;對案件可能存在錯誤的,裁定立案再審。實踐效果表明,改革基本上是比較成功的,由于申訴渠道暢通,由其他有關部門轉請法院處理的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信件或上訪,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在數量上明顯減少。

再次,要嚴格執(zhí)行再審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有一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嚴 格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的“案件的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兩年內提出申訴或者提請再審”,不是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是超過兩年后,不斷地向人大、政協、信訪 及上級部門申訴,這些部門基于社會穩(wěn)定,往往以督辦地形式要求法院立案審理,而法院也會因此種種原因,同意再審。此類的案件還是多有存在的,加大了法院再 審的難度,同時也在實踐中扭曲了法律。有些當事人為了規(guī)避相關費用,在繳納了一定的再審立案費后就會以各種理由拖欠其他費用,法院不會因“當事人不繳納訴 訟費”就按撤訴處理,但是如果所有的再審案件不收費,部分當時人可能會放棄上訴,選擇再審以規(guī)避訴訟費用。因此,既然法律已經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出來,我們 必須嚴格的遵照法律執(zhí)行,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正常按照法律工作。

最后, 必須加強對法官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素質的培訓 和教育工作。法官是案件的審判者,也是正義的維護者,必須使法官的審判工作符合法律,遵照法定程序,體現法律公正與正義的理念。一個符合法律規(guī)定,體現公 平與正義標準的法院判決、裁定,才會被當事人所認同,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只有從案件的一審、二審上做足文章,充分的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再審案件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