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交通事故賠償主體(肇事者所屬單位)承諾,自愿接受受害人應支付醫療費的轉讓,改由其直接向醫院支付,但其事后又拒絕履行承諾,被醫院告上法庭。1211,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因此引發的醫療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某服飾公司(肇事者所屬單位)直接向原告海安縣人民醫院支付杜某(受害人)所欠醫療費107187.64元。

200632421時許,被告服飾公司職員錢某駕駛服飾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與杜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相碰撞,致杜某受傷。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錢某、杜某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杜某隨即被送往原告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06716,服飾公司與杜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杜某父親)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服飾公司共賠償(補償)杜某各項費用171653元,服飾公司于該協議簽訂后支付3萬元,7月底支付3萬元,余款實行債務轉讓,由人民醫院憑醫療費正式票據向服飾公司支?。蛔?/SPAN>2006717日起,杜某在人民醫院處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杜某自己負擔。事后,經核定,服飾公司應支付給人民醫院的費用為107187.64元。

2006811,杜某出院,數日后去世。此后,人民醫院要求服飾公司按協議約定支付杜某所欠其醫療費,服飾公司未給付,遂涉訟。

另查明,本案肇事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法院受理后,根據原告人民法院申請,依法裁定凍結了保險金12萬元。

庭審中,被告服飾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人民醫院之間無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同時,我公司也未收到原告出具的醫療費票據。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人民醫院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FONT>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2006716被告服飾公司與受害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所簽協議,雙方自愿對部分債務實行轉讓,被告服飾公司同意將其所欠杜某的債務107187.64元,直接向原告人民醫院支付。原告人民醫院事后以打官司直接狀告被告服飾公司的行為,追認了上述協議,應認定債務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故服飾公司應依約向原告人民醫院履行此債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之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