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清浦法院審判監督庭,雖然只有3個人,卻做了6個人的工作,所結案件均能做到案結事了,該業績獲得淮安中院好評并榮獲市中院年度條線考核第一的好成績。

 

善做思想工作,讓群眾感受法官的愛心、誠心、恒心

 

清浦法院審判監督庭的法官憑著對法院事業的熱愛,對基層工作的執著,始終不改初衷,無怨無悔,默默地為基層的審判工作奉獻著自己的光和熱。有些案件因被告白天在外打工,傳票需要在晚上送達。法官下班后,就拿上傳票,騎著自行車,來到被告家,一直坐在被告門口等到晚上八、九點鐘,才將傳票送給了被告。在老百姓心中,事事處處都能體會到審判監督庭法官的愛民、為民,他們經常給到法庭要求贍養的的老人午餐費和回家的路費,為案件受害人伸張正義,使他們感受到立案法官的柔情,司法的溫暖。

 

淮安清浦區黃碼鄉運西村李莊組村民韓某某,以種地為生含辛茹苦地撫育著兩個子女,他因視神經萎縮導致雙目失明,孩子的母親早在幾年前就因此與韓長快離了婚,對小孩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不聞不問。現小孩所需費用越來越高,而有殘疾的父親再也無力承擔。此次韓某某來到法院就是為了索要孩子母親應承擔的撫養費。在了解了韓長快的目的后,法官幫助韓某某復印了所需提供的材料,并為其填寫了訴狀表格免費為其起訴。對長期得不到執行的贍養費、撫育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該院秉承司法關懷的精神,對申請人朱釗霖、馮春平、胡金斗、楊超、姚朝燕等給予無私的司法救助資金。凡接受過清浦區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無不感慨地說:清浦法官為人民,百姓心中記著您。

  

淡定工作業績,讓政府、企業體會到法院的幫扶之心

 

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該院下發了《關于實施“兩聯一掛”的意見》重要司法舉措。應對群體糾紛增多的司法環境,法院改變工作方式,開展“聯系企業、聯系機關、鄉鎮、社區,掛鉤重點項目”的“兩聯一掛”司法服務活動。《意見》實施后,各級黨委及其政府部門十分重視,積極支持并配合法院審判監督庭的工作。去年一年,該庭先后多次走訪了鹽河鎮多個村委會并派駐了村官。在法院領導的牽頭下,為鹽河鎮修建了一條鄉級公路,解決了當地老百姓出行難的問題。

 

為更好地發揮審判服務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成為當前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課題,減少因化解勞動爭議案件不當帶來的負面影響,做到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非訴訟調解機制,構建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當前顯得尤其重要。該院與淮安市清浦區勞動局、淮安市清浦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淮安市清浦區司法局聯合會共同下發《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方案》。健全“訴調對接”機制。人民調解工作室根據需要,可以對訴至人民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糾紛開展調解工作,也可以應人民法院的委托、邀請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開展調解工作;不斷健全訴訟與大調解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訴訟服務中心的職能作用,在立案前充分解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解決機制解決糾紛。

 

完善工作計劃,充分發揮服務功能處處彰顯細心

 

當前清浦新城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必須積極去應對。在短期內無法得到司法資源增援的情況下,清浦法院轉變思維和認識,在現有條件下發揮司法功能的新的能動點。清浦法院圍繞構建“能動型”、“服務型”司法的戰略目標,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提出三大轉變真情服務企業,服務群眾。

 

一是轉變狹隘“服務”理念為服務大局的裁判價值觀。民商事案件審判向來以保護個體利益為價值追求。在倡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背景和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下,在我們的民商事司法判決中,法官應當著力于提高和保證社會整體利益,而“服務大局”同時也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保障法院服務區內優勢企業發展,絕非咨意濫用公權力為地方優勢產業撐打保護傘,而是以優勢企業為司法服務的直接受益者,將司法的能動性作用于在新城區內創建有利于產業集群發展、壯大、繁榮的法治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是轉換單純裁判者身份為政府獻計、獻策的司法角色觀。法官是社會矛盾的裁判者,應當嚴守中立。但曾經對“中立”一詞的片面理解將法官職業孤僻化了,使法官角色固定為裁判者。今天,當我們重新審視法官這一司法角色時,發現當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已對法官職業賦予了新的內涵。誠然,法官的職權范圍應限于司法領域之內,但同時法官還應是攸關國家、區域政策保持有效性和穩定性的政治活動參與者。同理,新城區法院的法官應當通過那些富有意義的裁判貫徹、支持黨委和政府關于新區主導產業和優勢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并且將它們外化為司法的力量助推新區經濟社會發展。

 

三是轉變糾紛解決機制,調整重糾紛解決為重社會控制的法院功能觀。雖然經濟增長會導致案件數量增長,但這種增長不是無止境的。往往在經濟持續成長之后,訴訟率的增長會變得平緩,甚至開始下降。加之透過統計數據我們看見了交易活動中的大量失范。這些都說明在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也是一個漸進生發的過程。倘若我們仍然將法院的職能定位于糾紛解決,那么司法權注定會為此疲于奔命,司法資源的供給能力在面對越來越多的索取者時也將應接不暇。當然,法官不得拒絕裁判,但我們應有所選擇。司法資源應當集中投放到更加疑難和更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訴訟中去形成或促進形成經濟活動的規則和秩序。通過解決糾紛形成導向經濟活動的若干規則,使法院的功能從生產“私人產品”向生產“公共產品”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