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因為關系親密,雙方處理金錢往來一般比較隨意,一旦分手,財產糾葛可能隨之而來。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昔日的甜蜜戀人共同出資購買小轎車,分手后因車輛歸屬問題對簿公堂,經過法庭調解最終達成協議:轎車歸女方所有,同時返還男方購車費用約3萬元。

2017年3月份,熱戀中的高某(女)與王某(男)共同購買了一輛榮威小型轎車,總價8萬余元,首付約3.5萬元。“車輛登記在她的名下,首付款是我出的。”王某表示,他當時通過支付寶和POS機刷卡支付了首付款及稅費、上牌費等共計4萬余元。

車子交付后,兩個人平時都在使用,后續貸款也都有承擔。雙方之間也從未就車輛的歸屬問題,簽訂過書面協議或進行口頭約定。

到了2018年8月,高某向王某提出分手。“他平時不務正業,還喜歡打牌,我就提出分手,結果他一直糾纏不休,后來非說要一起再吃一頓飯談談,我就開著車去了。”高某表示,吃完飯后,對方還是不死心。結果自己一時心軟,就讓王某上了車。“沒想到他一路糾纏,我就下車了。”

之后,王某拒不返還車子,高某便訴至法院。在法庭談話時,王某表示,自己開走車子是因為高某吵架賭氣自己跑掉了,把車丟在馬路中間不管,為了不阻礙交通只能自己將車開走,現在愿意接收調解。至此,經法庭調解后雙方達成“一方拿車,一方退錢”的一致協議。

【法官后語】當愛情遇到金錢

愛情是美好而感性的事情,但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在談戀愛期間也確實會共同出資購買物品,兩情相悅時固然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一旦感情破裂,對共同出資購買物品的所有權和出資返還等問題就容易產生糾紛。

對于房屋、車輛等不動產和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認定一般以登記為準,若雙方之間有明確的所有權約定也可以以其約定的證據請求確認所有權;對于出資,如果明確為贈與且有證據證明,則應認定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談戀愛雙方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該贈與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且出資方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金額以及與物品之間的購買對應關系,那么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出資。

談戀愛雖然美好,但是涉及大額款項出資還是需要理想思考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在感情破裂并產生經濟糾紛時,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