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在農房施工中,施工人不慎失足落地摔成重傷,由此產生的巨額賠償應由誰來承擔呢?1210,江蘇通州市法院通過對一起雇員受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判決雇員包某的損失由雇主繆某賠付18萬余元,建房戶葛某作為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受害人自理。

家住通州市五甲鎮的繆某系專攬木工活的小包工頭,從事此行業多年,在當地小有名氣,但他從未辦過任何的施工資質手續。繆某的老鄉包某也是木工出身,早年曾在當地一家知名的建筑公司工作,近二三年來包某一直在繆某手下做事。去年9月,鄰鎮的葛某家中建造二層樓房,葛某遂找到繆某,讓其承包樓房中的木工部分。雙方商談好承包價后,繆某便組織手下的包某等五、六名工人進場施工。在施工的第九天下午2時左右,未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包某在平整澆筑陽臺用的木模板時,失去重心直接從高處摔落至地面。后包某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結論為T12L1椎體爆裂性骨折伴截癱。出事后,繆某從主家預付了4000元承包費,并讓其他工人在主家繼續施工直到完工。

包某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息。今年7月,經法醫鑒定,包某的傷情被評為3級傷殘。事發后,繆某僅支付了醫療等費用2萬余元,之后誰也不愿承擔包某因事故造成的27萬多的經濟損失。為此,包某于今年8月一紙訴狀將雇主繆某及主家葛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繆某與包某間的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雙方間的雇主和雇工關系可以確認,包某在施工中受傷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繆某作為雇主應該對其負有安全保護和勞動保護的義務,但繆某在事發時未在施工現場,又缺乏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包某因施工受傷造成的損害應由繆某承擔賠償責任。主家葛某與繆某簽訂的系農房建設的施工承包合同,在接受發包業務的繆某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葛某仍將該業務交付并放任由繆某施工,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本起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因而主家葛某在本案中也具有過錯,應與雇主繆某對包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考慮到受害人本人在施工中也存有重大過失,故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