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企業欠銀行的貸款到期無法歸還,被法院裁定以資抵債,后銀行在清查財物時,卻發現部分機器被人誤賣,費盡曲折終于追回損失。1210,第三人某鎮信用社一審被賠償原告某銀行設備損失18000元,該銀行對被告柴某夫婦的訴求則被駁回。

20046月,柴某夫婦得悉一家倒閉企業抵押給當地信用社的設備尚未處理,意欲購買該設備。該信用社工作人員告知柴某夫婦西側廠房內的設備系抵押給信用社,東側廠房內的設備則抵押給另一銀行的。根據指示,柴某夫婦組織人員將西側廠房內的設備運走變賣,并支付信用社5000元價款。而在此前,該企業由于欠銀行貸款無法歸還,而被法院裁定以廠內12臺機器設備抵債。后該銀行在巡視抵債資產時,發現其中6臺機器不見了。經查,發現以上事實,遂訴至法院,要求柴某夫婦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信用社在指示柴某夫婦搬運抵押設備時,未就出賣標的物的具體范圍予以明確,而只是概括陳述西側廠房內的設備系其抵押物,致使訟爭的6臺拉絲機被柴某夫婦一并運走而予以出售,柴某夫婦在主觀上并無過錯,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因第三人的指示錯誤而造成的,故信用社應當就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