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當前委托執行中的存在問題及完善對策
作者:戴健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1118
委托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跨轄區執行案件執行難,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托執行的實踐中,委托執行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存在很多問題,急需對委托執行案件進行統一完善的管理,以求達到該項制度的預期效果。
一、當前委托執行中存在的典型問題
1.委托法院方面
一是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續不全或法律文書確有問題。有的委托法院給受托法院的執行手續、資料不全,使受托法院無法及時執行,甚至難以執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書確實存在難以執行的問題,法律用語模糊不清、判決主文內容不明使受托法院無法予以執行。
二是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難以達到預期目的仍委托執行。有些委托案件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執行會出現中止、終結現象,為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兩地法院為此相互公函來往,浪費大量時間,而實際問題卻一拖再拖。
2.受托法院方面
一是受托法院對委托執行事項存在執行不及時、不到位和執行拖延現象。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對此類案件只作登記,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結案統計范圍。同時,因為委托執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終檢查案件的范圍,這就造成受托法院對委托案件的執行責任心不強,造成委托案件難于執行。
二是受托法院存在推諉應付問題。有的受托法院經常以當事人難找,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等原因為借口,對委托案件推諉應付;有的受托法院為了地方利益和個人的關系,在執法時有意無意地偏袒被執行人,刁難申請人,從而不依法執行;還有些受托法院為達到不予執行的目的,對受托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橫加指責,拒不執行。
二、進一步完善委托執行案件管理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健全執行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建議在執行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受托執行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委托執行案件,并在法院內部考核中將受托執行案件納入本院崗位目標責任管理考核,同本院執行案件同等對待,完善監督激勵機制,以促進委托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2.盡快建立健全委托執行案件的檔案材料。
凡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委托法院都要將案件的有關情況詳細登記并將執行函、收案審查表、申請執行書及執行依據等材料復印件存檔,以備與受托法院聯系協調、催辦、辦理必要手續時使用。委托案件情況登記表要報上級法院存檔,以備協調時使用。
3.加強對委托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
一是要把好立案關。委托法院立案部門要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查,如符合條件,則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委托執行的決定,并辦好委托執行相關手續。受托法院要規范立案方式,加強委托執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執行。
二是要把好程序關。對于被執行人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等類型的案件,要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負責任地委托外地法院執行。受托法院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委托執行案件,特別是對于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執行和解等重大事項,都要組成合議庭辦理,確保受托案件不出差錯。
三是要把好督查關。要建立健全對委托執行案件的督查機制,加強跟蹤管理,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確保執行的質量和效率。
四是要把好考核關。受托法院要將受托案件納入本院案件考核體系,就執行進度、執結率、結案天數和具體流程等與本院案件同等考核,并實行督辦和換員執行制度,在結案審批環節上嚴格把關,從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建立健全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體制。
要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委托法院委托執行后,應及時同受托法院聯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應建立完善的督查機制,定期檢查委托案件的執行情況。對于以“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托執行”為理由而要求采取異地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要嚴格審批,凡認為應當委托執行的,堅決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執行,以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