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談戀愛原本是為了走向婚姻的殿堂,然而,家住南通市某街道的范某卻因戀愛不僅被告上法庭,日前還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依法拘留10日。

被告范某曾是原告吳某女兒的男友。2002年,吳某房屋拆遷,獲得兩套安置房指標。考慮到被告即將成為自己的乘龍快婿,吳某不僅將一套安置房指標贈與范某,而且還拿出3.6萬余元給其購房。不料,范某因故未能與吳某之女成婚,卻與他人結為秦晉之好。20067月,范某未與原告協商,即將房屋出售,且未給原告分文。同年11月,吳某訴至港閘法院,要求范某返還出資款。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10月,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范某以各種各樣理由拒絕履行義務。鑒于范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遂依法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