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金融執行案件呈逐漸上升趨勢,為此,豐縣人民法院對2005年以來執結的277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進行了調查分析。并提出解決金融糾紛案件“執行難”對策建議。

一、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借款當事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借款人或借款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到期無力償還借款,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這是造成金融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二是借貸方有意逃避還貸。部分借款人采取變更企業名稱、住所,變更法人代表或分立多個企業搞脫殼經營等方法逃避還貸。三是擔保流于形式。有的借款人與保證人之間搞連環擔保,還有的借款人進行重復抵押或虛假抵押。四是有的借款人為躲避還貸,轉移、隱匿財產,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存在惡意貸款、規避還款的現象。

2)金融部門自身的失誤。一是金融機構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有些信貸人員僅僅看一下借款人的有關財務報表就輕易相信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資產情況,就發放了貸款,給以后的執行工作留下了隱患,造成了很大的困難。二是信貸人員依法收貸意識差。在有些借款人經營情況已經嚴重滑坡且負債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金融部門仍然希望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會變好,繼續相信其仍具有還債能力。三是金融系統對企業帳號管理混亂,多頭開戶,虛實難辨,給法院查詢、凍結、劃撥當事人款項造成很大困難。

3)社會因素的影響。一是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許多欠款大戶都是當地有影響力的企業,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因此法院執行受到的干預比較嚴重;二是社會“說情風”影響執行。法院執行時,總會有這樣那樣的關系來說情拉攏,影響了法院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解決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金融部門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業務。嚴格貸款審批程序,完善貸款手續,特別是擔保手續,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堵塞漏洞,減少失誤,確保貸款放得出、收得回。同時,提高信貸人員素質,增強依法辦事觀念,杜絕“人情款”、“關系款”,并建立有效的信貸人員責任追究制度。

2)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銀行應盡快建立貸款查詢網絡,借款人在貸款時就可以馬上查詢出貸款人在各個銀行的貸款情況,有利于銀行掌握借款人的全部貸款情況。人民銀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要密切配合,盡快建立權威的社會誠信體系,對那些有信用不良記錄的人和企業納入貸款黑名單,從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有利于解決法院案件執行難的問題。

3)確立有效的執行手段。加強對企業到期債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的執行;通過審計來進一步查清被執行人的資產情況;通過拍賣變賣來處理被執行人的資產;上級法院要靈活運用指定執行、交叉執行和提級執行的手段,最大程度地防止地方和社會干擾因素。同時與金融部門要多溝通、多配合。對重大金融案件要和地方黨委、人大搞好協調溝通,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穩妥謹慎地執行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