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11月底,高淳法院審結一起開電動車撞死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肇事者陳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0個月。
2007年9月20日,在高淳縣某服裝廠上班的女青年陳某一直到7點多才下班,此時天已經黑了,陳某更是饑腸轆轆。為了能盡快趕回家吃飯,陳某將電動助力車速度增至最大。因所開路段沒有路燈,電動車的車燈也不亮,趕路中的陳某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老人(78歲)在行走,待發現時,車子距離老人只有一米了,緊急剎車為時已晚,車子徑直將老人撞倒在地。嚇壞了的陳某趕忙將老人扶起,發現老人已經昏迷,便立即將其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為顱內出血,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陳某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老人死后,陳某積極賠償了老人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近4萬元。高淳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駕駛非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陳某案發后的自首、積極賠償等表現,依法給予了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