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兩兄弟家的祖墳與某園林公司毗鄰,墳山上栽種有各種樹木。某日,兩兄弟到墳地祭拜祖先時,發現祖墳周圍有多棵樹木被園林公司損壞,于是倆兄弟找到園林公司要求索賠10萬元余元,依據是其樹木年代久遠,價值很高,而且毀壞的樹木影響了家族風水,但遭到對方拒絕。經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兩兄弟見協商無望后,一紙訴狀將園林公司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毀壞樹木損失共計104500元。 

庭審時,園林公司辯稱兩兄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主體,且訴爭墳山已經由倆兄弟的父親租賃給公司,園林公司只是在自己租賃的地方對林木進行修剪,不同意賠償。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魏某大、魏某小系天王鎮澗北村民,兩人系同胞兄弟關系。2018年12月,兩原告發現其祖墳周圍有多棵樹木被被告句容某園林公司損壞,并要求被告句容某園林公司予以賠償。審理中,經句容法院委托,鎮江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認為受損樹木15棵,其價值約為141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5000元。

另查明,2005年11月,兩原告父親與被告句容某園林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將位于340省道、東收費站口以南的土地租賃給被告句容某園林公司種植苗木,期限在2005年11月至2020年10月底。本案所涉墳地與所租賃土地毗鄰,但并不在租賃范圍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國家、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本案中,原告所在的農村地區,雖未明確規范和劃定的具體公墓地點,此前按照一般習俗,只要取得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同意,在不損害承包土地使用和正常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本案所爭議的祖墳所在地是屬于原告家承包地,建墳對其土地承包經營并無實質性影響,且作為發包方的當地集體組織并未禁止和干預,故根據本地風俗習慣可以認定該處墳塋并未構成土地侵權行為。案涉苗木生長在兩原告家的祖墳周圍,按習俗可以認定墳塋周圍的合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由兩原告合理使用,其上生長的苗木可以認定為屬于兩原告所有。

庭審中,被告園林公司對砍伐、修剪案涉苗木的行為并未不持異議,經評估后認為受損苗木價值為14100元,對此予以確認,故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辯稱其在自己租賃的土地范圍內整理野生樹木不構成對兩原告的侵權。法院認為,首先訴爭的樹木并不在被告租賃的土地范圍內;其次,按照當地習俗墳地周圍的合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由兩原告使用,該范圍內的苗木亦應由原告所有,如確需修剪,也應當征得原告同意,而非自行處理,故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認定受損樹木價值約為14100元,法院遂依據該鑒定意見,判決園林公司賠償倆兄弟財產損失1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