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法院斷然出招破 “瓶頸”
作者:王成玉 王峰 發布時間:2016-04-19 瀏覽次數:1216
《民訴法》兩次修改后,訴訟費的下降,人民法院對社會弱勢群體司法救助力度的加大,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如何突破這一“瓶頸”?鹽城法院斷然出招,為廣大法官從容減壓吹來了一縷新風。
加快案件繁簡分流步伐。從鹽城中院最近召開的全市法院工作會議中獲悉:今年該市10個縣(市、區)法院強制推進民商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對不符合小額訴訟適用條件但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明確要求一律進入速裁;與市公、檢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兩級法院刑事條線積極開展對輕微刑事案件速裁工作問題的研究,促使輕微刑事案件速裁“強行入軌”;組織行政訴訟普通程序獨任審先行“試點”,建湖、鹽都兩法院在行政案件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獨任制、普通程序合議制之間的繁簡分流探索中已擔當“馬前卒”,以其提供有益的借鑒攻他山之石。
加大訴前社會化解力度。鹽城中院要求各縣(市、區)法院務必注重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協調,緊緊依托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人民法庭建立的“一室一站”,有針對性地開展息訴勸導工作,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解決在訟外。下力做好家事、小額債務、物業、勞務等糾紛的訴調對接,著力推進訴前調解前置程序,積極委托婦聯、工會、勞動保障、住建等單位組織進行調解。在此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及其他調解組織的指導,充分運用司法確認程序,依法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及時確認其效力。
充分發揮督查通報之威。鹽城中院黨組要求兩級法院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判管理等部門,要敢當“黑臉包公”,切實加強對案件質量及其廉政等情況進行嚴格督查,及時予以原汁原味通報。凡無法定事由、又無正當理由,系承辦人個人原因造成的,嚴格對照有關規定實行追責,不得姑息遷就。除此以外,嚴格執行上級法院案件審限變更管理規定,杜絕無法定事由變更審限,努力從源頭上減少長期未結案件的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