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幫助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張大鵬 發布時間:2016-04-15 瀏覽次數:2116
陳某乘車到縣城看病時將自己2000元的定期郵政儲蓄存折與個人身份證一起丟失,當天中午陳某到某鎮郵政儲蓄所掛失,但該款已被人提取。經公安機關偵查,該日上午,出租車駕駛員張某在縣人民醫院門前經過時,有兩人稱其父住院急需用錢,要求張某駕車到鎮郵政儲蓄所取款,因儲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證明方能取款,兩人以自己沒帶身份證為由,請求張某提供證件,張某遂提供自己駕駛證,并按儲蓄所工作人員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單上簽字確認,該款由儲蓄所交付兩取款人。事發后,經相關部門調解,郵政儲蓄所賠付陳某1000元,現陳某以張某為被告,認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利,請求判令其賠償1000元的損失。張某辯解其出于救死扶傷的目的,善意提供幫助,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責任承擔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原、被告雙方在此事均無過錯,由原告單獨承擔損失而得不到賠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應判決被告分擔原告部分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被告的行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儲戶在自己的存款被他人冒領后,都是要求儲蓄機構給予賠償,對于本案冒領人持陳某本人真實證件提取存款,儲蓄機構是否承擔責任問題,在實踐中和理論界均有不同的判決和爭論,因陳某與鎮郵政儲蓄所之間經調解解決了彼此的糾紛,我們暫表不論;陳某又以張某為被告要求賠償儲蓄機構賠付以外的部分,在實踐中較為少見。
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張某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一、損害事實的存在;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原告陳某確實有損失的存在,但是侵權責任的構成更要考慮侵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的其他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筆者認為,一、本案中張某的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錯,張某作為一名出租車駕駛員,主要職責是按照承租人要求完成運輸任務,在完成自己運輸職責后,其出于能幫助及時取款、救助他人的善意目的提供身份證明的行為,是為社會主義道德規范所倡導,我們不能在張某的行為在符合道德規范的情況下考察過錯,否則有悖正義;二、該行為沒有違法性,張某作為公民,沒有對提款人身份予以審查的法定義務,在提款人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時候,我們不能苛求他人(甚至銀行)審查提款人與存款人身份,因為一般情況下公民或組織是注意義務,而不是審查義務,否則會造成社會各項交易的混亂、無序,影響社會的發展;三、因為張某的行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法行為,故與陳某受損事實沒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張某的行為不符合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權,陳某起訴要求張某侵權賠償訴訟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第一種意見在沒有分析侵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直接考察了損失承擔問題,喪失了考察基礎,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