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京3月14日電 銀行卡被異地盜刷,損失由發卡銀行買單嗎?把借記卡和取款密碼告訴他人,造成大額資金無法追回,責任由誰負?證券從業人員代客戶炒股,最終的虧損由誰承擔?“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江蘇省高院發布了十個與金融消費者有關的案例。

  這十大案例涵蓋銀行、證券領域及保險等領域,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銀行卡遭異地盜刷,卡片持有人是不是只能悶聲吃虧?2015年夏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可以給廣大市民以借鑒。案中,市民葛某所持的甲銀行借記卡在廣東茂名發生12筆偽卡交易,交易金額及手續費近10萬元。當他找甲銀行理論時,該銀行卻以葛某負有保管銀行卡信息密碼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但是,法院在裁判中認為,甲銀行所認可的各種交易終端機具、交易系統未能有效識別偽卡,導致發生偽卡交易、卡內資金被盜刷,可認定甲銀行未盡到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悉,上述案例系南京地區該類糾紛按照發卡行承擔偽卡交易全部損失的首例案件。當然,法院也提醒廣大持卡人須提高安全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如因自身保管不善,對卡號和密碼的泄露存在過失,應當依法承當相應的責任。

  自己將借記卡和取款密碼告訴他人,最終導致財產受損,這個責任能賴銀行嗎?2011年7月,江蘇人李某將借記卡交給朋友孫某使用,并告知銀行卡密碼。而孫某又將卡給了雷某,雷某一共取了120萬元。李某事后催要這些錢卻始終未拿到。2015年10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決:甲銀行賠償李某損失34.5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對儲戶而言,如果不能妥善保管銀行卡及相關信息、對密碼進行保密等,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大額存款支取業務時應進行身份核查,如違規操作最終造成了儲戶的損失,金融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省高院發布的這些案例看,雖然有一些案子已發生多年,但今天看仍有典型意義。2007年,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證券營業部的工作人員梁某代客戶崔某炒股,最終虧損60多萬元。客戶說,你答應我本金不虧損,盈利雙方分成的,責任必須由梁某承擔。然而,梁某卻不承認。8年之后,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梁某賠償客戶40余萬元。

  對此,法院解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本案中梁某接受崔某委托的行為,直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內容,應當依法認定委托合同無效,從而根據雙方過錯的程度決定損失的負擔。這就警示了資本市場投資者,不能把盈利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更不能認為證券機構從業人員是獲利的保證,否則一旦發生損失難以獲得全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