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肩擔道義 巾幗勝須眉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6-03-07 瀏覽次數:2394
在煙波浩淼的駱馬湖畔,舉世聞名的京杭大運河與古黃河南北縱橫的大地上,有一支群眾信賴的法官隊伍,全院共有243人,其中女干警就占33%,她們用纖柔的身軀托起法律的尊嚴,以心中的信仰撐起一片法治的青天,成為司法戰線上一道亮麗的風景。
“老練”的民商法官
她,先后被省高院表彰為“全省維護社會穩定先進工作者”、被宿遷中院榮記個人三等功、先進工作者、宿城區十佳政法干警,她所負責的埠子法庭先后被省高院授予“第二批全省法庭文化建設示范單位”榮譽稱號,被宿遷中院授予“集體三等功”,日前又被上報宿城區記個人三等功……這一切都屬于一位年輕的75后民商法官--宿城法院埠子法庭庭長毛曉梅。
在審判工作中,她面對不同的案情和疑難問題舉一反三、觸類旁通,根據具體案情熟稔運用相應法律作出判斷。在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李某因其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受到嚴重威脅,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一般情況下,李某取得股東資格應經過該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受理該案后,作為主審法官的毛曉梅在吃透案情、厘清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根據李某提交的其實際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的相關證據,確認李某具備直接成為該公司股東的實質要件,及時維護了李某的合法權益。僅2015年,毛曉梅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29件,無一上訪、 投訴、 改判,實現了辦案質量與效果的有機統一。其所帶領的埠子法庭連續三年零信訪。
2015年,毛曉梅承辦的案件先后四次在央視《今日說法》、《熱線12》等欄目播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傳效果。作為一名青年審判法官,毛曉梅用實際行動踐行著公正司法、守護正義的真諦,逐漸成長為一名年輕而“老練”的女法官。
“完美”的環保法官
在宿城法院女法官中有一位追求“完美”的女法官--生態保護審判庭法官葉春花。生活上她崇尚快樂,工作上她追求完美,把一己之愛演繹成對環保司法的大愛。
葉春花是2014年10月從泗陽法院選調至宿城法院擔任生態保護審判庭法官。調任伊始,她買來各類與環保相關的書籍,工作空閑學,回到家里學,和干警們一起學。在沒有經驗參考、材料借鑒的情況下,她自己分析研究生態保護審判庭的受案范圍,主動與具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聯系,深入企業進行司法調研。因生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核心要素是該類案件在侵犯私益的同時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葉春花迅速轉變審判理念,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加大行為危害性的審查力度,在案件及判決中體現出對生態環境現實的及潛在的危害,并首次在生態審判中引入專家論證。雖然加大了工作量,但取得較好社會效果。
葉春花審理生態案件拓展恢復性司法機制的運用并成為常態化工作。因生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故在審理中不僅懲罰行為人,更關注對生態環境的修復,即誰破壞誰擔責。如在審理周某某盜伐林木一案中,周某某已按照林木的鑒定價值賠償被害集體經濟損失,但葉春花認為對林木的鑒定價值是被砍伐后的樹木,但其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的生態作用未能評價進去,僅判處刑罰對生態本身起不到任何修復作用,故要求當事人交納生態修復資金去購買一定數量的樹苗進行栽種。在審理王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王某等3人庭審宣判后在漁民代表、環保志愿者等見證人,用其繳納的修復資金購買3萬尾魚苗投入洪澤湖水域,取得較好社會效果。
葉春花針對三縣兩區生態案件的分布特點,選擇典型案件到當地開庭,加大對危害性的宣傳力度,通過個案的宣傳,讓環保深入人心,讓民眾更加信任和支持法院的工作。針對非法狩獵等常見案件,征求公安、檢察及相關主管單位后制定量刑指南,其中非法狩獵案件量刑指南已在全市出臺實施并得到省院認可,確保了全市類案量刑的均衡。
葉春花審理多起環保案件被省市電視臺和各大媒體、報刊爭相宣傳報道,其撰寫的宣傳報道多次被《中國環境報》采用。2015年1月,黑龍江省高院的法官實地考察宿城法院的環保司法工作,對宿城法院生態保護審判庭實行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與執行“三審合一、審執結合”的審判模式給予充分肯定。
“較真”的刑事法官
一提起刑庭庭長王梅玲,大家異口同聲地說:“王庭長這人真'較真'。”就是這位愛“較真”的女法官先后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辦案能手”、“優秀干警”,所帶的團隊先后被省婦聯授予“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示范崗”,多次被宿遷中院、團宿遷市委、宿遷綜治辦表彰,被區婦聯授予“三八紅旗集體”……
在一起由王梅玲主審的搶劫案中,其中一名被告人王某對自己是否年滿18周歲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而這恰好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情節。辯護人雖然進行過調查,卻沒有找到有效證據。案件合議時,也有人主張判決,但她認為,法官辦案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如果草率判決,有可能毀了王某一生。一向對未成年犯罪格外關注的王梅玲便和同事趕往王某老家,一路奔波,終于在一個偏僻的村莊找到了王某的家。她們先后詢問了王某的父母、村支書和他的鄰居,但沒人能說清王某具體的生日。王某的父母老實木訥,邊哭邊替兒子求情,王梅玲一邊安撫他們一邊說:“別著急,家里還有孩子上學時的東西嗎?”王某的母親說:“都和雜物堆在一起,俺和他爸不識字,也不知道有沒有用?”王梅玲趕緊和同事將布滿灰塵的箱子一一翻出來查找,終于找到了關鍵證據,證明王某確實不滿18周歲,王某也依法得到了減輕處罰。
在審理徐某某聚眾斗毆一案中,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自首,通過開庭審理,發現被告人雖有主動投案的行為,但其在投案時并未如實供述罪行,在偵查后期公安機關已掌握其罪行的情況下才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認定自首,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在審理羅某某盜竊一案中,發現被告人屬于累犯而公訴機關未予認定;蔡某某盜竊一案,發現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且發現有漏罪未判決,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起訴書沒有認定;蘇某某搶奪一案,前罪被判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又犯罪,公訴機關卻認定為累犯。對此王梅玲通過與公訴機關溝通,均對案件予以變更起訴。
事后,有人夸獎她工作做得細致,避免了錯案的發生,也有人認為舉證責任并不在法院,用不著親自去調查證據,但她說:“法官的本分和職責就是要竭盡所能查明事實,如果我沒有去做,那就是失職和錯誤,可能一生都無法補救”。在王梅玲審理的1600余起刑事案件中,無一錯案、無一發回重審、無一申訴上訪,或許這也與王梅玲愛“ 較真”的勁兒分不開。
在工作之余,王梅玲還積極撰寫調研文章,并有多篇被國家級刊物采用;其撰寫《陳燕萍精神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中的體現》一文在中宣部《黨建》雜志、江蘇省委宣傳部、江蘇省委政法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舉辦的征文活動中榮獲三等獎。報送的案例《張峰作為工程項目承包方工作人員收受財物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因具有重要指導價值,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作為全省法院參閱案例發布。